重大立功具有法定激励意义,但不能把可以不受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限制,扩大成一次减刑幅度和其他实体条件都可以不再审查。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与二〇一九年补充规定,均需要按具体条款识别例外究竟针对什么。
时间条件与一次幅度是不同限制
二〇一六年规定第六条在普通有期徒刑规则中,允许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不受相应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限制。第八条、第九条等也有相应时间例外。条文没有因为这一例外,就把同一条规定的一次幅度全部删除。
重大立功是否成立,本身须有真实事实和依法认定。提出线索、获得一张证书或者监狱正在核查,与已满足法定重大立功条件不同。没有达到条件,不能先按例外计算释放日期。
特别对象仍须读其自己的条款
对于限制减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第十四条规定重大立功时可以适当缩短间隔,同时仍明确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这正说明时间上的适当放宽,不是所有数字都失去上限。
二〇一九年补充规定第五条同样针对特定贪污贿赂罪犯的起始时间和间隔作例外。实际适用须先核补充规定的身份、罪章和时间范围,不能将不同对象的幅度与另一条时间例外自由组合。
报请材料应分别标明希望适用哪种例外
可依法准备原生效裁判、执行期间、历次减刑、实际重大立功证据,说明本次涉及起始、间隔还是幅度问题,并分别列出依据。此前获减的月份也应以真实裁定核对,不将预期结果写成已经获得的刑期变动。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其他依法适用的限制及法院实质审查仍需遵守。律师可以核对哪项例外有事实基础,不能承诺取得某份荣誉便不限次数或不限幅度地减刑。将可以免除的时间限制与仍保留的实体边界分清,才能提出准确的报请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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