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只行驶在境内,司机没有随乘客跨过边境,是否足以排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〇二二年相关意见第四项明确,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行为。地理上只完成一段,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先证明明知和运送的实际联系
需要查实际运送对象、目的及本人认识。普通客运、正常网约服务,与明知相关非法越境安排而参与其中,并非同一事实。行程接近边境或者报酬存在差异,可以成为核查线索,但不能只凭一个地名或一笔费用就代替明知的完整证明。
意见第十六项要求结合过程、方式、环境、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及关系、获利等综合判断,并保留合理解释、相反证据的审查。相关事实应如实提供,不因当事人否认便停止判断,也不能把异常情况一概当成不可反驳的结论。
分段参与不等于对整条链条一律负责
第四项同时要求,在决定是否追责及量刑时充分考虑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实际参与哪一批、哪个期间、知道和实施了什么,应逐人查清,不能用其他人的全部活动直接累计到本人名下。
若另有事前通谋、在出境前或入境后提供相关帮助等事实,还应核对意见第三项及共同犯罪规则,而不是只以合同写的是接送便结束审查。反过来,认识另一司机、曾经接过相同地点的普通订单,也不自动证明共同计划。
可提交的是事实时间线,不是改写后的行程
依法保存原始订单、实际乘车与交接、报酬、完整联系和已收到通知,说明各份记录能证明什么。没有掌握的后续活动,应明确不知道或待核,不能用猜测填成自己了解全部安排,也不能与他人统一不知情说法。
法律所审查的是符合特定认识和联系的运送行为,本文不提供路线、接驳或规避检查方法。认为自己属于普通运输或者责任范围被扩大,应针对具体事实提出意见,不以没有越境作为对所有指控的统一免责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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