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依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单位只口头说领导忙,迟迟不安排,也不书面回应。南川企业和职工应先核提出方、书面内容及到达时间。《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回应有专门要求,它不同于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后十五日生效的程序,不能将两种期间混在一起。
一、明确要求属于依法集体协商
协商任何一方可就签订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及相关事宜书面提出要求。应通过依法产生的代表和适当渠道,明确所代表利益与议题,而不是把任何个人投诉都自动叫全体职工集体协商。
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议题。尚未建立工会时,代表产生需依法处理,不能任意找几个人冒充全体,也不能单位以没工会为由永远拒绝依法形成代表机制。
二、二十日从收到书面要求起算
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提出后,另一方应从收到要求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不是从公司内部决定愿意讨论之日才开始,也不是仅回复一句已读便自然完成所有后续职责。
保存要求全文、附件、合法送达与接收。发送给无权接收的私人账号,是否已到达对方需具体判断;单位真正收到但内部转办迟延,也不能只凭经办人称没上报就忽略实际收文事实。
三、回应义务不等于必须接受全部条件
依法协商要求双方有真实沟通和程序,不意味着对方收到涨薪要求就必须按提议金额签约。可以对议题、依据、资料、时间和方案提出有理由的意见,不能把不同意具体数额与无理由拒谈完全等同。
提出方也应准备真实经营和职工情况、要求的计算依据及可讨论范围。不得用威胁收买欺骗推进协商;对过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保护协商不能变成公开全部企业资料的无限授权。
四、实际会议还需合法代表与记录
明确首席代表、会议议程、资料和记录安排,将已一致与仍有分歧的内容区分。未经适当程序形成的草稿,不应直接向所有员工宣布已经提高工资;协商达成后还涉及草案讨论通过、签署报送等法定步骤。
出现需要中止协商的情况,应按规定和真实原因处理,不能以中止二字无限拖延。代表更换、议题调整或补资料,也应保留过程记录,不倒签首次书面回应来制造已按期办理的外观。
五、拒绝协商与个别工资争议分别救济
保存书面要求、收件、回应与沟通,依法向有权机构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某职工既有工资未付,也可按自己的劳动关系和请求另行处理,不能因为集体协商未完成就把原有工资义务暂停。将协商程序与个别待遇各自落实,有助于既推进共同规则,也避免当前真实劳动报酬长期悬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