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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已进入执行,发包人凭新发现的质量损失能直接抵销吗?

执行中的付款义务,不因发包人提出新争议自动减少

工程款已经由生效文书确定并进入执行,发包人发现新质量问题,要求从应付工程款里自行扣除修复报价。质量问题是否真实、由谁造成固然重要,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还需满足相应条件,不能把一份尚未经确认的索赔估价当成已经确定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对互负到期债务在执行中请求抵销作出专门要求。包括请求抵销的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以及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等条件,法律或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普通合同协商扣款,与法院依法审查执行抵销不能混为一谈。

先问质量债权是否确定,再问两笔钱能否相抵

新发现的渗漏、开裂等情况,应核验缺陷部位、施工范围、形成原因、保修责任与修复必要性。物业报修记录可以提供线索,但不当然等于承包人对全部金额的认可;发包人自行找人出具报价,也不自动具有生效裁判确认债权的效果。

若承包人已经明确认可承担某笔到期费用,注意保存认可的真实范围、金额和条件,不能将同意到场检查解释为同意全额赔偿。需要另行诉讼或其他程序确认时,应依法提出,不能擅自把执行款留在自己账户并宣布抵销已经完成。

原判决已经处理的事项,与后来发生的事实分开

应阅读生效文书及原审材料,确认质量抗辩、鉴定、价款和修复费用是否已被处理。对原判结果不服,应依法选择对应救济,不宜把相同材料换一个索赔名称,在执行中要求重新审理全部工程结算。另有真实后来发生或者尚未处理的争议,也要准确说明事实与请求基础。

提出质量请求不当然使原工程款执行停止。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按实际通知和法定程序及时提出,并明确希望审查的具体事项。不能以阻挠查封、隐匿资产的方式表达意见,承包人也不应因已经申请执行而拒绝依法承担真实存在的保修或损害责任。

将无争议款项和待确定损失做成两份清单

发包人可列应执行本金、利息、已付款,另列质量项目、依据、金额和承包人是否认可的状态。已修复部分保留原状记录、通知、施工及实际付款证据;尚未修复而存在安全风险的,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保留原因,避免为等争议结论放大损失。

南川工程当事人委托律师时,应同时提供执行依据和质量资料,明确服务是执行抵销审查、执行异议还是独立质量诉讼。不同工作不宜一概写成帮忙扣掉工程款。先核实债权是否已经确定且到期、能否依法抵销,再处理具体金额,才能避免把新的质量争议误作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的当然理由。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