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亲友照料,都适用亲属收养例外
家里希望收养亲属的孩子,首先应核实双方究竟属于什么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的,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是泛指同姓、干亲、表面称兄妹或朋友的孩子。关系不在法定范围,不能靠一份亲戚声明直接套用例外。
同时应区分华侨、外国人、在国内生活的收养人等真实身份。人在境外工作或者持有某类签证,并不当然足以证明属于条文中的华侨;具体身份及登记所需材料,应依正式程序核实。不能为了少一个条件就自行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称谓。
普通亲属收养,放宽的是条文列明的几项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款,允许此类收养不受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限制,涉及特定生父母困难条件和无配偶收养异性的年龄差要求。不能把这些明确排除,扩大理解为所有收养条件全部免除。
例如,国内收养人仍需依法核实一般资格、真实送养意愿、孩子利益和应有登记。亲属经济状况并非特别困难,不代表法律当然禁止适用该亲属例外;但有财力、长年帮忙带孩子,也不等于无需审查其他要求。应逐项对应条文,而非只得出亲戚之间随便办的结论。
华侨多一项例外,但不是取得无限收养资格
该条第二款规定,华侨收养这类亲属的子女,还可以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的限制,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一般条件。这是与普通国内收养人相比较需要特别识别的一点,不能将两类情况混成同一张结论表。
这项例外并未把抚养教育保护能力、相应健康与违法犯罪记录要求、年满三十周岁等全部排除,也不能据此直接宣称可无限收养或者其他人数规则一概失效。有配偶者依法共同收养、特定对象的另行规则以及涉外手续,应分别核查。放宽了哪一项,与最后能否办理,是两个层次。
用真实家庭资料核对,而不是先改孩子身份
准备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现有子女和实际照护资料,向有权登记机关说明具体安排。收养应当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孩子暂住亲属家、上学联系栏填写亲属姓名,不自动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要求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涉及依法评估等要求。南川家庭存在境外亲属安排时,宜先核实适用身份及具体例外,再按正式清单准备材料,不通过隐瞒子女、伪造关系或付费交换孩子来达成目的。清楚列出仍应满足的条件,比只问华侨是否更容易收养,更有助于形成合法稳定的长期照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