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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已无法撤销或变更,法院还能裁定异议成立吗

执行行为受到异议后,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但相关行为已经没有可以撤销、变更的内容,是否只能驳回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此时仍可以依法作出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成立的裁定。能否获得纠正行为的裁定,与是否存在可实际撤改的内容,应分别判断。

先看异议审查的对象仍是不是执行行为

第十七条处理的是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应明确哪一次查封、处分、期间顺序安排或其他执行行为违法,说明其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要求法院抽象评价整个案件办得好不好。

涉及财产归属、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或者主张原生效裁判本身错误,应核对应程序。不能因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就将本应另途处理的实体争议一律改成行为异议,也不能由财产发生变化直接推定执行行为违法。

异议成立有几种不同的裁定方式

第十七条规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成立的撤销相关执行行为;部分成立的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同时又规定,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成立。

因此,不能把没有可撤改内容理解成一律不作实质审查,也不能把裁定主文没有写解除查封,就当然理解为异议失败。要结合裁定理由和主文,看法院认定了哪一项异议、成立范围以及当前措施还有何处理内容。

无法撤改需要具体说明,不能仅凭已经实施

有些措施虽然已经开始或完成一个环节,仍可能存在可撤销、变更的法律效果。是否真的没有撤改内容,应结合具体行为、后续状态及法定规则判断,不能将已经执行完毕作为万能理由,排除仍可依法采取的纠正措施。

申请材料可说明行为发生时间、实际后果、尚存影响和请求处理方式,附相关裁定、通知、执行记录及现状资料。对于其中仍能纠正的部分与不能恢复的部分,可以分别列明;既不夸大不可逆后果,也不把自己无法操作等同法院依法不能调整。

成立裁定与赔偿、返还请求不是同一个结果

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解决的是有关执行行为的审查结论,不自动确定一笔赔偿金额,也不当然使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认为另有财产返还、国家赔偿或其他损失请求的,仍须依相应规则识别主体、条件、损害和程序。

应保存成立裁定、送达和后续执行处理记录,将已经纠正、仍未解决的事项列清。需要依法申请复议的,及时依据文书和法定期限办理,不以正在商谈损失为由搁置程序。对权利人而言,准确请求认定已经发生的具体错误,与请求采取当前仍可能的纠正措施并行,才能避免把没有可撤改内容误当作执行行为必然合法,或者把异议成立误当作赔偿已经自动到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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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