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前在个案中确曾获驰名商标保护,也不能因此把驰名商标字样印到商品、包装或广告上作商业宣传。按照今天适用的二〇一九年修正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认定是处理案件时按需要认定的事实,并非可以永久悬挂使用的商业荣誉称号。认定材料和广告用途应分别审查。
受到特殊保护,不等于获得广告背书
商标是否驰名,要结合相关公众知晓、使用和宣传等事实,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判断。曾有保护记录可以成为有关材料,但不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保证企业所有产品质量、服务和经营的证明。
因此,消费者看到某份裁判或认定资料,也不应把它当作对企业当前全部业务的认证。企业不能仅因称述是真的,就忽略法律对有关字样的商业使用限制;真实获得过保护与能否用来促销可以同时是两种结论。
法律明确列了不得使用的商业场景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者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容器,或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不能仅换成电子海报、直播背景或店铺横幅,就认为不属于商品包装而完全不受限制。
具体表述和场景仍应核实,不能只用一个内部文件名称判断。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平台自行推荐或经销商沿用旧版物料,也需要按各自真实行为依法处理,不能用不是总部亲自印刷来省略核查。
依法维权可以提交材料,商业促销不能随意搬用
企业在真实商标争议中,按需要提交使用、销售、宣传及保护记录,和把法院文件截屏放在下单页面吸引购买,不是完全同一行为。资料真实,也不能脱离用途只按是否造假判断全部问题。
拟向第三方说明权利状态时,应明确资料来源与适用范围,避免暗示所有商品均受到相同跨类保护。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何种保护,仍要对具体商标、商品服务和行为依规则判断,不由宣传语提前决定。
审核物料时将权利证明与推广语分开
南川企业可以盘点包装、官网、门店、展会和经销物料,核对是否含相关禁止商业使用的字样,依法安排修改。与制作方和经销商明确合法表述及交接,不用删除一处页面就视为全部渠道已处理。
商标保护制度和广告合规各有功能。正确保留维权证据、审查实际促销内容,能够维护真实品牌权益,同时避免把按案认定的事实当作不受用途限制的商业称号。新法律的生效时间也需核实,不能在尚未施行时提前套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