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会议里,多数到场的人都赞成某个方案,是否就一定通过?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对一般决议设置人数与债权额两个条件,并保留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只统计人头、不看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或者只算钱、不看有权表决者人数,都可能遗漏法定要求。
先确认本次适用一般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第六十四条一般要求: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先核议题及程序,不把一般标准直接用于所有重整分组等特别表决。
参加会议的人并不当然全部有表决权。债权未定、法院临时确定数额、担保债权对某些事项的限制、代理权限等,应依相应规则核实。不能先按会场人数算一个结果,之后再让缺乏依据的票数补进分母或分子。
人数条件看有表决权且出席的债权人
条文中的过半数不同于达到一半。应核债权人身份与合法代理,同一债权人派多名工作人员参加,不会自然增加数票;一个代理人代表几名债权人,也不能只按代理人身体到场人数计算。
存在连带债权、债权转让或其他特殊情况,应依真实主体和规则确定表决资格,不为了凑票临时制造无事实基础的债权主体。会议记录应能解释参与者如何对应权利人及授权,避免只有一张签名表而无法判断计票依据。
债权额条件不是只看出席者合计金额
第六十四条所用金额门槛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不是当然改为到场者或投票者所持金额的一半。核对时应取得本次合法采用的债权额资料及计票说明,区分申报数额、已确认数额和用于表决的临时数额。
利息、已清偿款、担保范围或债权性质有争议,应按相应程序处理,不能由债权人自己挑一个数字加入赞成额。未投赞成票、弃权或未参加的具体处理,也要回到法定门槛和本次规则核查,不把沉默擅自改成积极赞成。
没通过、被法院裁定与申请撤销是不同事项
一般决议未达门槛,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原方案继续执行。某些财产管理、变价或分配事项,法律对未获通过后的法院裁定另有安排,需要按具体议题核实,不能概括成所有表决失败都由管理人独自决定。
已经形成的决议若违法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第六十四条和相关解释规定了申请撤销程序。票数疑点应对应主体、数额、记录及规则提出,不仅写我不同意分配比例。期限也应及时核实,不因正在索取计票表就当然暂停。
南川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份可复核的计票说明
说明至少让人看清适用规则、出席且有表决权人数、赞成情况、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及赞成者相应债权额。将争议项目单列,有助于准确提出异议,而非在总票数上不断争吵。
达到一般表决门槛,也不意味着方案内容可以违反法律或超越职权。人数、金额、程序和内容应同时合法,债权人才能据真实结果判断下一步,而不是凭会议现场气氛认定权益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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