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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同次发行同类别新股,能给老客户更低的每股认购价吗?

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一轮新股发行中,向同一类别股份的不同认购人收取不同每股价款,不能只用“老客户优惠”作为解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判断时先确认是否确属同次、同类的新股发行,再核对全部有效安排,而不是只看投资人的称呼或报价表上有没有同一个数字。

先确认买的是公司新发行股份,还是他人原有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由认购人向公司履行认购付款;现有股东出售已经持有的股份,则是股份转让。两者可以出现在同一次商业谈判中,但不能把向老股东支付的转让款,直接拿来与公司新股发行价格比较。付款对象、股份来源和权益登记需要分别对应。

这里讨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把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的认缴和优先认缴规则直接搬来。文件写着“投资”而未说明交易结构时,应先要求列明公司发行多少新股、是否还购买老股、各笔款分别支付给谁。认购价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只见股票面额一样,就认定实收发行价已经一致。

同类别不能只按普通投资人与战略投资人命名

股份的类别应看依法设定的权利内容和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另行规定类别股及章程载明事项。单独给某位认购人贴上“战略客户”标签,并不会自然把他认购的普通股变成另一类别。

若确有不同类别安排,应核对权利、限制及相应合法程序,不能为解释价格差临时在认购协议里改一个名称。反过来,确属不同类别的股份,也不应只因每股金额不同,就未经分析认定违反同次同类别的平等要求。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还存在类别股的法定限制,不能将内部协议视为全部安排均可实施的依据。

比较每股条件,需要把回款和附属约定一起看

逐个认购人核对股份数量、类别、约定每股价格、付款安排以及实际缴付。方案每股写同一个价格,却事先承诺认购后由公司返还一部分款项的,应进一步查明返还性质,不能只以第一笔收款相同说明实际安排完全相同。第一百四十三条不仅涉及标价,也要求每股发行条件相同。

存在咨询、采购或服务合同的,需审查是否真实独立交易,有无对应服务、成果和合理对价。真实业务付款不能仅因收款人也是认购人,就自动认定为隐蔽折扣;没有实际工作却以服务名义回退认购价款,也不能只靠两张分别命名的合同排除调查。应保留方案、侧函、结算与实际资金流,先查实质关系,再判断法律后果。

不同时间取得股份,不意味着历次价格都必须相同

法条比较的范围是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不是要求公司从设立到现在永远采用一个每股价格。不同批次融资、不同真实权利类别、股份二级转让,可能有不同的定价基础。早期取得股份的成本较低,也不当然产生让本次公司退还差价的请求。

是否属于同次发行,要结合真实发行方案、决议、认购安排和实施过程核查,不能仅以签字日期不同就排除比较,也不能仅以两笔付款都发生在同一年就认定同次。若公司将本来统一的一次发行拆成不同名称以解释差价,应提交完整方案让律师判断,而不是只比较各自持有的一页摘要。

签约前列出认购对照表,争议后明确具体目标

第一百五十一条要求发行新股时对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南川企业向异地投资人发送认购资料时,可统一核对方案版本,将每股类别、数量、价格、条件、额外安排和收款状态形成对照。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已经同意一项方案,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实体要求。

认购后发现差异,应先保存真实协议和往来凭证,说明希望纠正尚未实施的方案、处理已付款争议,还是依法主张其他救济。不能未经审查就自行把付款减到最低报价,也不能直接宣布全部股份无效、要求公司按自己计算的平均价退钱。把比较对象和差异性质查清,才能围绕具体安排及实际权益提出有依据的请求。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