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开荒后用于耕作的国有土地,转让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不能只看到种的是庄稼,就统一套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不能只凭缺一张证便宣布合同一定无效。最高法对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这类国有农耕土地,有专门批复,需要先把适用范围核准。
国有且未交农民集体使用,是重要前提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相关批复明确,开荒后用于农耕、但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所称农村土地。其使用权转让,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按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规范。
这不是说所有国有农地都排除该法。第二条还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等,应依据真实权属和交由使用情况判断。土地当前由谁种植、当地口头叫什么,都不能单独替代这一事实。
仅以未取得证书主张无效,不能当然成立
批复对该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尚未取得证书与合同必然无效,不是同一个结论。
同时,条文保留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不是给无权处分、非法占地或其他违法交易一概盖章。应核真实权利来源、能否依法转让、双方权限和实际安排,不能用已经开荒多年推定自己当然拥有任意处分权。
请求履行办证义务,与是否已经取得权利分开
批复还明确,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应依法支持。主张应对应真实约定、应由谁做什么及现有办理状态,不把笼统配合义务擅自改成保证任何机关必然批准。
合同不因单纯未取证当然无效,也不意味着受让人已经完成全部物权取得和登记。具体应办理的土地事项、法定前提与有权机关,应依实际土地关系核查,不能拿合同有效四个字替代所有行政和登记要求。
农村承包、土地转让与投入结算分别审查
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农村四荒土地后的经营权流转,有登记取证等不同条件;不能把那一制度的结论反向用于本批复特定国有农耕土地,也不能把本批复扩大到宅基地、建设用地或任何林地交易。
准备材料时,可以列权属来源、是否交农民集体使用、合同及办证承诺、付款交地和现有办理文书。未能继续履行造成的返还、赔偿等争议,须依真实违约、效力和损失分别提出,不承诺未取证一方必然保有全部价款或必赔所有投入。
实际要解决的是本次土地属于哪一制度、缺证对合同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尚待履行哪些约定义务。把土地类型和权利条件查清,比只围绕证书有无作绝对结论更有利于处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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