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计划将经营权流转给集体外的经营者,同集体成员也想按同样条件承接。优先权并非一句我是本村人就能随时主张,还涉及条件是否相同、是否书面公示以及提出请求的时间。对方已经使用土地后继续长期观望,可能影响这一具体权利,不能等项目盈利才决定是否替代受让方。
先比较价款、期限等主要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受让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并规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〇二〇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十一条,将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作为支持优先主张的前提。
应取得或依法了解真实交易条件,说明自己愿意接受的范围和履行能力,不能只愿支付较低租金却要求当然优先。属于哪个集体、是否具备成员身份,也需依真实资料核实,户口、居住地或亲属关系不能在所有情形中互相替代。
有书面公示时,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司法解释对例外作了明确规定: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不支持相应请求。看到公示后,应留存内容、地点、时间及自己提交意见的记录,清楚表达愿按同等条件承接,而不是仅向邻居表示不满。
合理期限应结合依法适用的规则和实际情形核查,不能自行编出全国统一天数。对公示真实性、是否送达或实际内容有争议,应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也不宜以自己未注意到为由当然否认全部公示效力。
未书面公示,也不是永远可以等待
同条还规定,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属于不予支持的情形。应核对外来经营者实际开始使用的时间,而不是只看合同落款、付款或自己后来得知的日期。
申请人和受让人均应保存交地、耕种、管理等真实记录,对是否已开始使用、主张何时到达及如何表达存在争议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不能通过偷偷抢种、阻拦灌溉或破坏设施,制造优先使用的事实。
区分成员优先与原受让人优先续约
这里讨论的是本集体成员对经营权流转的同条件优先,不是原经营者在合同期满后的同条件优先续约,也不是土地所有权买卖。实际同时出现不同权利主张时,需要把权利来源和合同阶段分别查明,不能拿一个优先的名称覆盖全部争议。
可以提出的具体请求,应围绕成员身份、相同条件、及时主张以及争议土地范围,连同合同、公示、交地和送达材料依法处理。已经超过相应条件限制的,不能靠补签一份早日期申请恢复事实。及时核规则并形成可证明的真实主张,才有利于在交易尚可依法调整时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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