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产权登记的房屋,被要求每年再办一次产权年检,或先购买指定评估报告才能受理普通登记,不能只因对方打着办证名义就照付。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禁止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评估、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及超范围行为。南川申请人应分清机关职责与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要求。
一、禁止事项针对登记机构法定职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限制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说任何估值行为都违法。银行对贷款担保物估值、法院在执行变价中依法评估、当事人自愿为交易委托估价,可能有不同依据,不能仅因对象是房屋全部援引本条否定。
先核谁提出要求、为哪项业务、款项由谁收,避免把中介自己的服务建议当成机关强制通知,也不能机关把本应履行的登记职责转由某关联机构收费完成后称与己无关。
二、产权年检与其他安全检查不同
法律禁止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已登记产权不是每过一年就必须重新买一次登记服务,否则产权失效。工作人员或代理提出这种要求,应说明具体依据,不能只用本地一直这样代替。
房屋安全检查、特定用途许可或依法应办理的变更登记,与产权年检并非同一制度。房屋实际自然状况、权利发生依法应登记的变动,仍需按相应规则处理,不能因禁止年检就拒绝一切必要的合法登记事项。
三、登记资料核查不等同任意估价
机构依法核验权属、界址等资料,要求补正法定材料,与必须购买某家房价评估书不同。对补正可要求列明缺项和依据,不把所有技术资料统称评估,也不把已有争议隐去要求无条件受理。
税务、信贷等其他关系如对价值有要求,应核实际法律或合同依据和职责,不能借合并窗口办理就把全部要求归给登记机构。申请人可分别保留通知,避免一个综合办事单使责任和收费来源无法追溯。
四、是否收费另按项目和真实委托核对
登记费依法按件及现行减免规则处理;可选评估或代办服务,则核是否真实自愿委托、价格和成果。不存在真实委托的,不能仅因申请人着急办证就把指定服务强行捆入。
已经支付的保存正式票据、转账、合同和报告,查究竟收的是登记、测绘、估价还是中介。对不同收费关系分别提出说明或退款请求,不因其中一项违法就无依据要求所有税款和真实服务费全部退回。
五、把具体要求固定后依法提出异议
可整理事项名称、申请时间、要求内容、收款主体和依据,向有权机关核实及依法救济。不要向所谓代办个人交产权保年费,也不为反对收费伪造机关通知。法律明确职责边界,有助于申请人识别不当附加条件,同时将正常资料核验、交易估值和产权登记各自合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