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临时用地批准,不等于取得永久建设用地资格。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要求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明确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南川企业准备搭建生产设施时,应先核对批准性质和用途,而不是把两年理解为可以自由建设两年的空白授权。
临时使用期限不是永久建筑的试用期
临时用地主要服务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法定需要。是否属于可以临时使用的范围,要看真实项目和批准文件,不能只因承租时间短,就把普通经营用地自行命名为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出租,也不能代替有权机关的批准。
即使临时用地手续已经依法办理,仍须遵守批准用途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限制。先盖永久厂房、计划以后补办手续,并不因未来有申请意向而当然合法;能否另行取得永久用地及其他建设手续,应按独立条件审查,不存在所有临时批准都可以自然转正的通道。
两年与四年的规则各有适用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不能仅称项目周期长,就一律适用四年。
实际获批期限还应看具体文件,而不是把法定上限直接当成自己已经取得的期限。项目延期、施工停顿或者双方续租,不会自动改写行政批准的终止日期。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有权主管部门核实办理要求,在取得合法结果前,不能凭出租方收了下一年租金就继续占用。
退出与复垦责任应当提前计入安排
条例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在规定期间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通常应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使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这段复垦期间不是增加一年的经营使用期限。不能一边继续生产,一边以尚在复垦期限内解释长期占用。
签订施工和租用协议时,应明确合法可实施的设施范围、拆除交还、复垦任务、费用及现场验收记录。内部约定谁付款,不会当然免去土地使用者依法承担的义务。也不能仅以钢结构可以拆卸,就未经核实断言任何大面积厂房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
把用地文件和施工方案并排核查
准备批准文件、地块边界及现状资料、临时用地合同、项目用途说明和拟建设施图纸,逐项检查设施是不是为了获批的临时需要,期限是否覆盖真实安排,以及退出时能否按要求恢复。对用途或建筑性质有疑问,应在开工前向有权部门说明完整方案核实。
已经越过批准范围的,应如实停止扩大风险并依法处理,保存真实施工和使用记录,不倒签合同或者补造临时设施说明。临时批准、私法租赁和永久建设许可各自解决不同问题;把它们在投资前分清,往往比投入后再寄望补手续更能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