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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污水处理费还不够正常运营,条例要求只能让运营公司自行承担吗

一地按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因特殊原因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成本,是否条例只允许运营公司自行吸收全部差额?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特殊原因导致已收费用不足的,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不足额事实和成本口径都要核实

不能只凭企业一张经营亏损表,就宣布政府必定承担所有亏损、债务和预期利润。应核收费、正常运营成本、出现不足的特殊原因,以及实际适用的预算和补贴安排。工程建设欠款与正常运营成本不是可以任意合并的同一项数额。

本条也不授权运营者自行提高向排水户收取的标准,或未经依据将差额转成另设服务费。收费标准、财政补贴与第三十五条按履约及出水监督结果核定的运营服务费,属于相关但不同事项,应分别找到真实文件和金额。

请求应对应真实成本和适当程序

南岸有关运营企业可以整理收费与财政资金情况、依法应提供的成本材料、已核定及已拨付款项,说明哪一项需要有权主体处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也应单独审查,不能只据一句有补贴便确定具体到款日期。

设施运行和依法报告义务仍需履行,费用争议不能自动成为擅自停运的理由。本文不保证任一亏损项目必获全额财政补偿,重点在于识别条例给出的不足额保障机制,而非把全部财政和商业风险混成一个承诺。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8月8日修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09_1175944.shtml),第三十三、三十五条,正常运营成本收费要求与特殊原因不足地方补贴机制、区别运营服务费和企业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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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