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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管理企业的水监测已联网环保部门,还需要排水数据衔接吗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已把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接入环保监控,是否排水主管部门就不应再掌握相关数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这些设备与环保监控设备联网,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将监测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联网、共享与受委托监测分工不同

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还应依法监测排水户污水水质水量、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接受监测并如实提供资料。自动设备联网,并不使其他依法实施的监测与资料义务全部消失;也不能只凭软件出现一个连接图标就证明实际有效传输完整数据。

应核本企业是否属于条文指向的重点管理排水户,真实设备、数据、期间和联网状态对应什么要求。不能擅自把所有居民或小门店一律列入相同自动设备安装条件,亦不以某一期间缺失数据为由补造历史曲线。

资料应能说明真实数据状态

南岸企业可以保留适用管理类别、设备和联网信息、真实数据记录及异常说明,依法配合相应部门核验。机构受行政委托监测的收费限制另按第三十二条处理,不能把应配合义务改成同意任何收费,也不因收费异议否定合法数据核查。

技术安装和运行由适当专业主体依法实施。法律成果应确认设备、数据与两部门监管职责真实衔接,不以连过一次网保证今后所有排放当然达标。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8月8日修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09_1175944.shtml),第二十四、三十二条,重点排污管理自动设备联网环保监控并部门共享、排水监测档案配合并行,非行政委托收费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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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