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已经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就无需再考虑初期雨水可能带来的污染?条例第十九条在分流要求之外,另提出有条件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并通过相应设施加强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分流与初期雨水治理不是非此即彼
分流主要识别雨水和污水系统及不得混接等要求,不能据此概括认为所有雨水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意排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安排有地区条件、规划和技术要求,不能反过来把条文写成全国每个场地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一套设备。
截流干管、贮存池等只是条文列举方式,具体设施和参数应由适当专业人员依据有效标准、当地规划和真实现场决定。文章不编一个通用截流倍数,也不把某城市示范工程的设计直接当成南岸现行强制数值。
设计与交付材料说明实际采取何种安排
相关项目可核适用规划、设计依据、雨污系统与初期雨水控制的衔接,明确本项目应建什么、实际完成什么及由谁维护。仅在宣传册称为分流项目,不能替代相关设施和运行的真实资料。
如有污染或内涝争议,应分别查实际路径、设施状态与适用要求,不以分流两个字免除全部核查,也不在缺少数据时直接确定污染来源。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8月8日修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09_1175944.shtml),第十九条第三款,分流外有条件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合理截流,不能编统一参数或一概直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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