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药品种保护的上市后临床研究由两家医疗机构承担,申请人能否只提供一家代表性机构供核查?2026年第97号公告第二项,对核查选点设有明确分支:承担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少于三家的,全部进行核查,不能把通常选择代表性机构的规则改成少查一家。
三家以上的情形也不只是任选两家
该项规定,核查应至少包括组长单位,以及基于研究质量风险、结合病种和临床试验选择的两家以上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组长单位与代表性机构要求须按真实研究组织对应,不能只数出两个机构名称便认为覆盖完整。
只有两家承担临床研究时,适用的是少于三家全部核查的分支,不需要为凑成三个对象另找一家没有承担研究的医院。机构参与了什么研究、是否实际产生本次申报数据,应由真实方案、研究协议和数据来源证明,不能临时调整名单掩盖未覆盖部分。
已有注册核查的例外看的是具体申报资料
同项允许对上市后已经进行过药品注册核查的申报资料不再核查。例外指向已被核查的资料,不是某药曾注册便让本次所有新研究一律免核。可将原核查报告及所覆盖资料,与本次申报版本、机构和研究阶段逐项对应,说明哪些已核、哪些属于新增。
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真实性核查并出具报告;中保委收到报告后启动审评,还可根据需要进行有因核查。现场核查结束不是保护获准,原报告也不让后续出现的数据疑点自动失去调查可能。
南岸有关申请人可以形成研究机构全名单、组长与代表性选择理由、数据来源以及既有注册核查覆盖范围的对应表。本文只说明法定核查范围,不提供临床方案或技术抽样参数,也不把医院曾有备案等同本次申报数据已经真实。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上海药监官方转载)](https://yjj.sh.gov.cn/qtgzwj/20261009/c292d2341dae4cb4be03bba9e2092f20.html),公告第二项少于三家临床研究医疗机构全部核查、组长及代表性机构要求与既有注册核查资料例外;第三项报告后启动审评及有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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