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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应订协议却不订,复议只能撤销一份拒绝答复吗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处在行政协议事项中,依法应订立协议却拒不订立,当事人是否只能要求撤销那份答复,再重新开始无结果的协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与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列有责令依法订立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请求可以指向真实应履行的订立责任,但不能跳过其法定前提。

不是任何政府参与的谈判都必然应签

首先核实际是否属于行政协议争议,以及机关是否依法负有订立责任。政府采购中的普通民商事交易、尚未满足条件的合作意向、未经核实的招商宣传,不能只因一方是行政机关,便直接要求复议机关强行确定全部合同条件。

材料应说明事项性质、相应依据、已经完成的程序和真实条件,保留申请、沟通及正式答复。争点是尚未订立,还是已签协议没有付款、被单方解除,需要分别识别;不能将个人与施工公司的欠款转写成自己与政府本有签约义务。

法律列出了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的不同责任

第七十一条针对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规定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补救或赔损等责任。条例第六十二条再分别列出责令依法订立,责令依法或按约履行,撤销变更解除行为或确认违法,以及其他相应处理。

因此,不能把所有请求都机械写成撤销原决定。确属应当订立的,可围绕订立责任说明法定事实;已经有协议的,则应回应履行条款、未付项目或变更行为。写清请求不是要求机关在法律和事实之外替双方保证商业收益。

依法变更、解除协议却未给合理补偿,也有相应责任分支,不能不看合法性就一律叫违约赔偿,更不能同时对同一损失重复计算。未披露、尚未确定的条件和金额,应如实标明争议,不先补成已经双方一致。

把应订依据与其他争点分别交付

南岸相关当事人可整理协议性质、应订依据、当前条件、机关已作行为和明确请求五组材料。对方口头愿再研究,与正式承担订立义务的处理不同;收了一份申请,也不证明相对人请求已全部获支持。

申请期限、复议机关和真实可用救济仍需按具体事项核实,不因为正在协商就默认期限永远停止。已形成其他正式行政行为的,亦应分别处理,避免将本应及时争议的变更决定藏在一份笼统签约请求中。

过去征收补偿协议欠款的诉讼经验,不能直接当成尚未订立协议的全部答案。可借鉴整理证据的方法,但应把此次需要机关承担的责任类型说清,才能避免只得到一轮重复答复,却未回应真正的订立争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已经施行的规定分析,具体文书、技术事实及相应程序仍须实际核实,不据此保证个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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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