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按规定预付了复验检验费,后来复验结论与原结论不同,能否直接把费用算成最终经营成本?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同时安排预付与最终承担,前一动作不能覆盖后一判断。请求对象尤其要分清,不直接照搬普通产品监督抽查的费用规则。
申请人预付,不意味着永远自行负担
条例规定,申请复验应按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复验检验费用。因此,不能仅凭自己认为原报告有误,就要求复验机构在尚无结果时无条件免收全部费用;也不能把企业已经付款,解释成其放弃了条文规定的最终承担安排。
应保存正式缴费通知、项目及实际金额、发票或收款凭证,核所付确为这一批药品的复验检验费用。咨询服务、另行委托的研究或物流支出,不会因为发生在同一时期,就自动全部成为本条应转由他方承担的费用。
结论不一致时,法条指定原药品检验机构
第六十七条明确,复验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这里的对象不是一概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支付,也不是任找供货商或者复验机构报销。原、复验报告和受检项目需要能够相互对应。
药品名称相同但批号不同、另检了原报告没有的项目,是否构成本条所说结论不一致,应按真实检验范围及适用规定确认,不能只从两张报告中各挑一句合格、不合格便自行定性。费用结算方式应通过实际机构核实,文章不虚构全国统一退款账户或自动返款天数。
时间与不予复验范围仍须独立检查
条例规定,可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申请复验;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予复验的项目,或国家药监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复验情形,不予复验。对某项目不允许复验,并不当然证明抽样过程、样品身份或报告传递绝无其他可依法说明的问题,但也不能绕开规定自行制作一份所谓复验报告。
南岸相关企业可把收到结果、申请、受理、预付、结论和费用处理列为连续记录。原报告涉及的风险控制及监管要求,应依据真实状态依法处理,不以正在商谈费用为由继续处置有风险药品。
复验费用归属与是否另有违法处罚、交易退货或损害赔偿,并非同一结论。结论改变后相应处理如何衔接,应核有效文书,不把一笔费用已经退回当作全部责任均已消失。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1/t20260128_1142757.shtml)。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已经施行的规定分析,具体文书、技术事实及相应程序仍须实际核实,不据此保证个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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