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止经营甚至已经注销,原股东保留着照片、设计稿或软件文件,就能用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作品许可费吗?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变更或终止后的著作财产权有专门安排。先确认原来归谁、组织是否真正终止以及有无承受主体,不能只凭手中有文件决定收款资格。
停业、清算与终止是不同状态
民法典第六十八、七十二条区分解散、清算和终止,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关店或不再接单,不必然代表已经终止;依法完成相应手续后的状态,应以真实材料核对。
清算涉及作品财产权处理时,要查清算权限、财产清单与处分文件,不宜由一个股东先把全部作品转到个人账户收款。作品财产的处理还需遵守债权人保护和其他相应规则,不能仅凭内部口头说以后归我使用就结束审查。
先证明版权原本属于该组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适用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作品由员工、外部设计师或其他团队完成,可能有职务、委托或转让安排,应核原合同与形成事实,不能因为曾用于公司宣传,就认定全部著作权一直归公司。
作品原件和著作权也须分别识别。硬盘、账号或一张登记证书由谁保存,可以是证据线索,却不单独证明所有权利归属;原组织若只获有限许可,其终止时也不能处分自己从未取得的完整著作财产权。
有承受者依法承受,无承受者归国家
该款规定,在法定保护期内,相关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组织终止不自然让作品立即进入公有领域,也不自然让所有原股东按人数分成后自行许可。
需核合并、变更、清算或其他真实承受依据及具体作品范围。原先已经有效转让、许可及依法作出的其他财产处理,应按其本身审查,不能只看到注销记录就忽略终止前已经发生的合法安排。
对外授权应拿出连续权利依据
拟继续许可的主体,可整理原权利来源、作品清单、组织状态、承受或处分文件、已有许可和保护期。向客户说明自己具体能授权哪些权利、何种渠道及期限,不把原来拥有股权等同于已拥有公司全部作品。
客户收到原股东的授权书,应查其现有权利或代理权限,付款发票及个人保证不能代替权利链。身份或范围不清时,可先核实再签约,不要求对方用补盖已经注销公司的印章制造现存授权外观。
著作财产权承受与作者署名等人身权利还应分别处理;保护期也须依作品类别及法定节点核算。委托分析可形成组织状态、作品权属、承受文件及具体许可四项对照,让后续使用和费用有真实依据,而不是把公司已不存在解释成原股东可以自由收费,或作品从此任何人都能无限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民法典第六十八、七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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