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暂时不用的钱,不一定都能拿去投资
慈善组织收到一笔明年才计划使用的捐赠,负责人建议先买理财或借给合作企业赚利息。能否投资,应先核财产来源、捐赠约定、项目拨付时间和组织实际风险能力,不能只看银行余额足够或理事们都觉得收益不错。
现行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这两类钱不是经内部决议就能解除限制,亦不能在账上改一个科目后绕过真实来源。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五条,还要求确保法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可投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应将项目付款计划、资金限制与拟投产品赎回条件相互对应,不能因预计收益高而推迟已经应支付的资助。
先排除禁投,再比较产品和受托机构
办法第四至七条区分直接购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和委托投资。慈善组织不能把私人账户可购买的产品,直接当作组织同样可以买的产品;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人身保险、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等,均在规定的禁止范围中。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经营范围应与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委托投资应选择境内有相应资质、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不能认为有一份保证还本的借条,就把法定禁投借款变为合法稳健理财,也不能由熟悉的捐赠人私人代管代替有资质的受托安排。
核真实发行和管理主体、产品性质、期限、费用、退出条件及风险资料。合法发行不等于适合本组织,第六条还要求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本题不评价某只产品收益,也不承诺以公益名义投资就受到保本保护。
重大投资不是负责人一人签字即可执行
第五十五条及办法第八、九条要求,财务资产制度及重大投资方案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应按依法制定的制度先确定重大投资标准、权限和流程,不能事后拆成多笔小额交易规避应有决策。
会议材料宜说明资金是否可投、产品或交易结构、风险和流动性、费用及退出方案,记录真实参加者、表决及授权。不得把缺席者算作已同意,或以事后补签替代先行审议。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应当明确,支付和交易记录能够对应到获准范围。
办法第十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组织利益。受托机构或被投资企业与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等存在联系时,应真实披露关系并核章程及适用程序;熟悉和信任不能代替条件比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被投资企业兼职、领取报酬亦有法定限制,不能把收益管理变成向内部人员输送利益的渠道。
投出去之后,回收、止损和档案仍须落实
第十一至十四条要求及时回收到期本金收益、依法核算,建立不少于二十年的专项档案,并依风险和可承受损失合理建立止损机制。风险准备金是可以建立的制度,不能误写成法律一律规定固定比例。
档案应覆盖决策、执行和管理,连接资金来源限制、合同、付款、持有变动、收益及退出;只留年末账户余额,不能解释是否越权或延迟拨付。重大投资与财务资产制度还应依法公开,涉及个人信息或秘密的具体公开边界另核,不把全部内部账号密码上网。
法律服务可交付可投资财产表、产品与结构禁限审查、决策及关联关系材料、支付回收与止损安排。发生亏损时,应分别核正常风险和违法违规致损及相关责任,不能只见净值下跌就认定个人必须补足,亦不能以理事会曾经表决为由排除真实违法责任。
重庆相关组织应先保障慈善用途和实际拨付,再决定是否投资。募集资格、年度支出比例、税务优惠与投资权限各有规则,不以取得其中一种资格或完成一种报表代替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