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基础交易与提供反驳证据,是两件事
南沙公开案中,粤某公司受让潼某公司采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并付对价,浪某公司书面确认按通知支付,还曾实际付100万元。后续欠款诉讼中,浪某以相关大宗贸易板块发生刑案、货物可能无法核实为由,推测基础采购可能没有实际交货,拒绝继续支付。
法院既核真实交易证据,也核虚构抗辩的法定边界
粤某提交的采购合同、出库单及检测报告均有交易双方盖章。浪某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资料,也未证明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法院采信相关交易证据,结合真实提供资金融通和转让约定认定保理关系,支持继续支付未付账款及违约金。
公开理由还引用民法典第763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债务人原则不得以不存在对抗,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它不是说已证明无货时保理人永远无须面对任何审查,更不是本案已经认定双方虚构;原案的交易证据与法定抗辩限制应分别理解。
刑事线索不能被写成民事结论,也不能被忽视
南岸企业若发现真实异常,应指明具体合同、批次、签章、货物流或资金及相应刑事材料,依法提出,而非以所在板块有案便概括否认所有交易。保理人则应保存转让、付款、通知与债务确认、原交易资料,不能只用融资合同名称替代对关键事实的证明。
请求数额应扣除已付100万元及其他真实清偿。保理合同与基础交易有联系,但效力不能仅凭一句可能涉刑就自动一并否定;具体停审、追责等程序亦须据实际材料依法判断。
本篇为南沙法院白皮书第31至32页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公开稿没有案号及裁判日期,保持未知;合同签于2020年的历史问题,亦不因本文今日写作就改写为今日新交易。
依据:[南沙法院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PDF第15–34页)](https://nsfy.gzcourt.gov.cn/uploads/file1/20240627/667d1229d1cef.pdf),南沙白皮书案例9完整两页公开摘要及所载裁判理由;原案号、裁判日期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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