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壁挂炉,也要核名义承租人是否为了使用
南沙公开案中,瑞某公司按经销商提交的清单及终端客户分期销售合同等,逐笔向经销商付款,累计78600元。双方名为售后回租,约定付清购买价款即转移所有权;但壁挂炉已经销售并交终端客户使用,经销商取得融资后并不是自己继续占有使用设备。
发款条件反而揭示真实资金用途
原案款项发放依赖终端销售合同、用户身份证、安装地点和首付款凭证,逐台计价。法院将其与实际履行连看,认定安排服务于经销商进货资金需求,只有融资目的,没有融资租赁所需的融物功能。
终端分期买卖虽约定未付清前所有权仍归经销商,不会使经销商变成壁挂炉的实际租赁使用人。真实设备存在、卖方保留所有权与承租人实际使用,是三个不能互相代替的事实。法院据真实关系按借款处理78600元本金,而不是仅因合同封面写回租就照租金表处理。
不宜仅凭“已售出”作另一种一刀切
本文不宣布任何有终端销售背景的融资都无效,也不把一切所有权保留交易都判为借款。必须核是谁使用、取得资金条件、资金实际目的与各方真实意思。认定为借款后,合同效力、利息及其他责任亦应按对应规则另审,不能把名义租金机械改称利息而直接全额收取。
南岸经销商和融资方可将每台设备终端交易、交付安装、支付凭证、资金发放条件及回款对应,说明资产与名义承租人的真实联系。没有使用事实时,不应靠补签验收单制造继续租用的假象。
来源为南沙法院白皮书第27至28页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未披露案号、裁判日期及全部终端合同,不补造,也不以此作特定融资产品合规保证。
依据:[南沙法院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PDF第15–34页)](https://nsfy.gzcourt.gov.cn/uploads/file1/20240627/667d1229d1cef.pdf),南沙白皮书案例7完整两页公开摘要及所载裁判理由;原案号、裁判日期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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