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七百四十九元无额外费,集合时再写收费项目为何仍受旅游处罚

本文分析文旅部二〇二六年第五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第一案,非本所承办,属于公开行政执法案件。重庆乐思途宣传七百四十九元的重庆四天三晚产品无额外费用,但集合地合同另列费用、收取景区交通等费用,实际景点亦与宣传不符。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重庆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岸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行政机关(非审理法院):酉阳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本文分析文旅部二〇二六年第五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第一案,非本所承办,属于公开行政执法案件。重庆乐思途宣传七百四十九元的重庆四天三晚产品无额外费用,但集合地合同另列费用、收取景区交通等费用,实际景点亦与宣传不符。

临近出发的新合同不能抹去先前招徕内容

主管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认定相关宣传违法,二〇二六年五月对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六月对主管人员田某另罚二千元。两次处理对象和时间不同,不能说一张罚款单已处理所有人员。

审查重点在游客决定购买时实际看到什么,以及后来如何签约、收费和履行。正式合同、广告页面和现场收费不能只挑其中一个。若交易开始即有清楚真实的费用说明,与招徕称完全无额外费却集合时另加,并非相同事实;是否违法仍需核完整证据,不能从出现任何自费款就推定成立。

处罚与游客具体退款请求分别准备

南岸游客可保存原宣传版本、咨询承诺、付款与集合地签约、费用凭证和行程记录,列新增费用何时首次告知。旅行社应核宣传与产品真实内容,不在争议后删掉旧页面再称一直如此。

公开案未披露每名游客实际获退数额,也未披露法院、案号或精确处罚日,本文不补造。行政罚款不是直接付给游客的赔偿;个人退款、价差和损失仍须按真实合同、费用及法律依据处理。本案适用当时旅游法宣传义务,其他产品若已真实充分说明或事实不同,应另核,不保证凭一张截图即可获得全部团费返还。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五批)](https://www.mct.gov.cn/whzx/whyw/202608/t20260805_96678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fl/202105/t20210526_924763.html),文旅部公开第5批第1案全部事实与行政处理;旅游业务许可、信息真实及胁迫等按具体行为分开核。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