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诉讼尚在二审,德国法院却作出可临时执行的停止销售判决,企业是否只能在两个程序间被动等待?最高法公开的华为与康文森三案,通过特定行为保全禁止对方在中国终审前申请执行有关德国判决,并以按日罚款保障裁定执行。
中德两条诉讼线怎样发生冲突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二〇二〇年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一案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案号为二〇一九最高法知民终七三二、七三三、七三四号,涉及中国三项专利及中国地区许可费率。
南京中院一审确定费率后,对方上诉。最高法二审期间,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认定相关欧洲专利侵权,判令禁止相关移动终端的提供销售等,并规定提供二百四十万欧元担保后可临时执行。华为当日向最高法申请行为保全。
保全针对申请执行,不是直接撤销外国判决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综合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法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该德国判决;违反的,自违反之日起每日罚款一百万元,按日累计。对方复议,经听证后被驳回。
应准确识别被约束行为、对象和期间。中国法院不是直接撤销德国判决,也没有在此保全中宣布全部欧洲专利无效。把禁诉令名称理解为企业可以自行无视任何外国法院程序,会偏离裁定实际内容。
紧急与损害都要对应具体程序
本案有已经作出的德国判决及可临时执行安排,中国案件尚未终审,保全所保护的程序利益及风险相互连接。其他企业不能仅说海外也有诉讼,就要求法院禁止所有境外行动。
准备类似申请,应说明中外案件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和进度,境外措施如何实际影响中国程序及企业权益,并分析相反损害和国际礼让。境外判决的完整内容、担保和执行条件,需要可靠材料,而不是仅转发一条媒体标题。
和解结果与裁定效果分别理解
公开材料记载,当事人遵守裁定后积极谈判,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结束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该结果并不意味着法院在保全时已经承诺促成和解,也不保证其他案件取得相同商业条件。
材料成果可以是双线程序表、具体风险与证据说明、拟约束行为及期限。协商、境外应诉与国内程序也应衔接,不能因提出保全就停止回应已有合法通知。日罚金系本案司法措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向对方开出相同罚款。
本案属于历史公开裁判,具体制度适用应结合当时背景;今天提出申请仍需核现行程序及全部条件。它所展示的是对跨国平行诉讼冲突的精确控制,而非一张可以阻断所有外国程序的通用许可。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0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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