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有保底和合作任务就一定是员工吗:王某案看议价权与经营收益

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三十九号。实际案件地区为北京,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090号判决,二审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23)京03民终7051号判决。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
案号
指导性案例239号;(2022)京0105民初9090号;(2023)京03民终7051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官方来源

公开案例研究:北京主播王某劳动争议案

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三十九号。实际案件地区为北京,一审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090号判决,二审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23)京03民终7051号判决。法院未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案例不是本所承办,也不能据此断言主播一律不是劳动者。

合作内容中的约束,不全是劳动管理

王某与传媒公司合作进行网络直播,协议对直播等事项作了安排。劳动关系判断却不能仅看是否约定工作任务、是否存在稳定收入,而应观察这些约束是合作双方商定的履约内容,还是用人单位基于组织管理权实施的支配性劳动管理。

公开材料反映,王某对合作内容具有较强议价能力,其自有账号积累了大量粉丝,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具有经营收益特征。法院结合这些事实判断双方关系,而不是只因为协议标题写“合作”便排除劳动关系。因此,模仿协议名称,并不能复制本案结果。

保底、独家和履约要求不能单独决定性质

保底安排可以服务于商业合作的风险分配,也可能与劳动报酬结构有关,必须放在实际履行中理解。独家合作、内容要求、收益分配条款同样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议价空间、工作自主程度和管理方式单独判断。对普通劳动者实施严密排班、纪律处分,却只把合同名称改为合作协议,也不能当然实现排除劳动法的效果。

本案的重要证据价值在于显示王某实际参与商业谈判、对合作具有影响力以及收入的形成方式。不能只提交一张月度流水说“每月有钱,所以是工资”,也不能只提交分成比例便说“一定是独立经营”。账号归属、收入结算、业务决策与日常管理记录应合起来看。

与固定排班的外包劳动案例不能混用

网络工作并不只有一种组织方式。对劳动者缺乏议价能力、不得自主决定接单、必须遵守固定排班并从事其他站内工作等事实,应另行评价。本案的经营自主事实不能覆盖这些不同情形,也不能把粉丝数量作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统一门槛。

对正在签约的主播,值得明确的是账号权利、内容制作责任、收益及费用、合作自主范围、退出和结算方式,并与实际履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争议的,则宜保存谈判版本、管理通知、账号控制和收入记录,让关系判断回到事实,而不是只比较两种合同标题。

来源及适用限制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二百三十九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0741.html 。本案裁判日期与官方发布日不同;其判断依赖具体议价、收益和管理事实,不构成面向所有平台主播的统一身份结论。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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