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趴在车窗上,随后被车辆拖行,驾驶人称自己被抢方向盘、被多人围堵才逃离,不能只截取后面的追赶画面判断。检察日报报道的武汉刘某案,把动作能否完成和危险发生先后分别核查;二审于二〇二六年二月维持故意伤害判决。本文研究检察院官网转载的完整报道,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先把两名肖姓人员和两段车辆行为分开
二〇二五年五月,刘与肖某乙发生纠纷,来到工业园理论。肖某甲是肖某乙的老板,也是后来受伤的人。监控及部分证言显示,刘先驾车朝肖某乙冲去,被其躲开;停车后,肖某甲趴在副驾驶车窗理论,数十秒后车辆再次启动,拖行肖某甲并发生碰撞。鉴定为轻伤二级。
刘将后一次启动车解释为肖某甲伸手打其胳膊并抢方向盘,导致失控,又称车外多人围堵。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是否发生接触的问题:有无抢控车辆和有无当时的包围威胁,是两项需要各自找到客观对应的辩解。
实验核的是所述姿势下能否实质抢控
监控显示肖某甲身体大部仍在车外。办案机关围绕该姿态与车内空间的关系,使用同品牌型号车辆开展两次侦查实验,兼顾人员身高、臂长等条件,由检察官和社区人员监督见证,全程录音录像。
报道记载的实验结果不支持在该姿势下有效拉扯驾驶位人员或抢夺方向盘。它针对的是刘描述的具体抢控机制,不是因为被害人在副驾驶一侧,就一概认定任何接触均不可能,也不是仅凭一次演示宣布所有相关抗辩无效。报道没有公开完整笔录,批准、参加人签名及条件记录仍应回到原材料核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程序不能由新闻概述代替。
后来的追赶,不能倒放成启动前的围堵
监控时间线显示,车辆启动前旁边只有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尚在路边一定距离处;多人追赶是在车辆启动、肖某甲被拖行之后。办案机关据此区分刘所称的先有威胁、后驾车脱离,与影像呈现的先启动车、后有人追赶。
这一核查与动作空间不同。即使确有多人追车,也仍要核其出现时间,不能把事后的反应当作先前已经存在的不法侵害。反过来,否定这一项围堵说法,也不免除对车窗接触、行为意图及其他有利材料的审查。刑法第二十条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判断,不能只凭冲突双方谁先提出防卫就定结论。
庭审改口与两审结果仍要放在完整证据中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移送审查起诉,九月公诉。庭审中刘改称肖某甲只是打胳膊、有抢的动作但未抢到;检方提交证言、监控和实验录像回应。供述改变本身不证明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证据查证属实、综合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一年十个月,并赔偿六万余元,刘上诉后二审维持。具体法院全称、准确判日和案号未公开,不补写。此案的核对成果是两张不同的关系表:一张连接姿态、空间与抢控能力,另一张排列启动、拖行与追赶先后;不能把它们缩成一句监控比口供可靠,也不能从一次伤害结果反推驾驶人当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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