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款后来改写借条,刘某案怎样核真实公司关系与案发前还款

投资退出后签了借条,不意味着此前所有收款都自动变成正常借贷;也不能只因经营亏损便说投资人被骗。刘某案核查被称为投资对象的公司,发现其从未实际出资、没有代为招募投资的授权,另有索取所谓解决问题费用的事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岸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投资退出后签了借条,不意味着此前所有收款都自动变成正常借贷;也不能只因经营亏损便说投资人被骗。刘某案核查被称为投资对象的公司,发现其从未实际出资、没有代为招募投资的授权,另有索取所谓解决问题费用的事实。本文为上海检察机关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老顾客信任,与实际股权关系分别核

刘经营网店,与顾客陈相识后,以共同入股H公司为名收款。陈先后投入两笔各四十万元,刘展示股权协议并承诺到期返本;后来陈要求退出,刘出具八十万元借条。

侦查核实,刘虽曾与朋友约定入股,却未实际出资,不到一个月便表示退出,公司也未委托其找人投资。纸面协议、借条与真实出资授权应相互对应,不能由有公司名称、有签字便包办资金用途证明。

税务和所谓犯罪指控,须有真实事实基础

刘又称撤资造成税务问题、陈涉嫌其他犯罪,要求押金及找关系费用。公司核实其成立后没有出现所述税务问题,相关收费理由均为虚构;钱被用于网络赌博等个人用途。

本案不是对所有投资风险、税务补缴或咨询费用作否定,而是逐项核收款理由是否真实。对于陌生的刑事指控,应依法核机关和文书,不以私人转款替代正式程序,更不能据此认定任何被提到的人员已经违法。

收得一百六十万余元,与认定一百五十万余元不同

公开审查记刘骗取陈一百六十万余元,扣除案发前归还部分后认定诈骗数额一百五十万余元。两项是包含、扣除关系,不相加成三百余万元,也不因有过归还就断言不存在非法占有。

八十万元借条对应此前两笔投资款,不能再另加一次。具体金额应回到支付、已还和指控清单,不能用宣传的股份比例或未来分红估算已经交出的钱。

十二年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按原判分别读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刘被抓;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诉,十一月十三日法院判诈骗罪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十万元,未退出所得继续追缴。未公开法院名称、案号和生效情况,不自行补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与民事还款义务应依法分别审查。被害人可如实提交协议、借条、公司核验及资金往来,不为加强指控隐去已经收到的还款;当事人也不能事后另作借贷文件,把已经查明的虚构事实反向改写为真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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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