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村负责人两类水利资金,丁某案为何分别认定职务侵占与贪污

同一村负责人侵吞两笔水利建设相关资金,为什么一部分是职务侵占、一部分是贪污?丁某案没有只看书记、村主任或合作社社长的头衔,而是分别核其当时承担的事务和财物性质。本文依两高二〇二六年公开案三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南岸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一村负责人侵吞两笔水利建设相关资金,为什么一部分是职务侵占、一部分是贪污?丁某案没有只看书记、村主任或合作社社长的头衔,而是分别核其当时承担的事务和财物性质。本文依两高二〇二六年公开案三研究,非本所承办。

村集体开展工程,与协助政府管理要分开

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四年,丁某在组织河道治理、平原治理等水利建设时,利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便利,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套取村集体资金二百六十万余元。

另在二〇一六年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骗取补偿款二十万余元。来源把这两组事实分列,不因均与建设有关就认成同一种职务活动,也没有把全部资金都写成财政直接拨款。资金账册、项目职责及具体经管依据,是区分的事实基础。

两种犯罪的判项,没有按头衔一刀切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起诉。房山区法院认定:利用职务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丁某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所得,法院对此予以考虑。

职务侵占判四年、罚金二十万元;贪污判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五年、罚金四十万元,依法追缴所得及收益。主刑不是简单相加成七年,罚金也不等于补偿对象已实际收到全部款项。丁某未上诉而生效;公开稿没有判日和案号,不为方便而补入。

不能由这个结果推定所有村干部均属同一主体

另一案件需要核具体职责、资金来源和控制、行为目的及参与范围。村干部的同一身份可能对应不同事务,普通集体经济活动也不因贴上公共项目名称就自动变成协助行政管理。反之,个人是否在行政编制内,亦不能单独决定所有相关责任。

核查成果可按项目分别列经管依据、应付对象、真实支出、虚报部分及最终去向,并保留归还凭证,不把一笔循环流转重复计入。本文保留本案两罪与实际并罚结果;行为跨越不同法版本时,应另核时间效力,不用历史金额机械推定今日所有案件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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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