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案中,有人认为文件标题写涉海砂,就绝不能在河砂、江砂或湖砂案件中引用。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纪要第二十五项已明确,审理这三类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执行二〇二三年涉海砂纪要。争议应进一步落实到拟参照哪项规则、相应事实是否具备,不能只凭标题排除,也不能将参照理解为整份文件无差别照搬。
明文提供参照路径,不等于另设一个新罪
二〇二六年纪要的通知要求结合审判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五项又专门指向海砂纪要。这是审判中处理相应疑难问题的规则衔接,不是宣布河砂等于海砂,更不是另创一个非法采砂罪。
是否构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他犯罪,仍须适用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的结论,也不能省略违法行为、犯罪故意、相关情节和个人责任等证明。提出参照意见时,宜说明具体条项与所要解决的争点,不只附一整本材料要求承办人自行选择。
海域条件与内河事实不能互换名称
二〇二三年纪要第一项围绕海砂开采证照、内水领海等海域及我国刑法适用前提表述。内河采砂并不会因参照该文件,就在事实层面变成领海活动,或者当然需要一张只适用于海域的文件。内水作为海域概念,也不能只按日常语义与一切内陆河流画等号。
应先确认实际作业地点、活动性质和依法适用的许可制度,再分析哪个问题具有参照基础。本文所说的区别,是适用时保留各项前提的法律分析,不能冒称第二十五项已经逐一列举了每类内河证照。
实体认定、财物处置和机关权限分层核验
海砂纪要包含采运环节、主观认识、劳务、价格及船舶处理等多个专题。某项规则涉及的人员任务、前后联系、财物权属和使用性质,须逐条对应本案,不能证明曾运过砂便把整套不利后果都加到同一人身上。
文件还写有海警查扣、海上返回陆地等特定程序场景。第二十五项的参照安排本身不能创造办案机关的法定职权,也不能在没有海上返回事实时,凭空认定某地就是登陆地。有管辖争议时,仍应另核刑事诉讼规则及真实办理经过,不能由实体参照包办。
书面意见应让参照理由能够核对
可列三栏:本案事实、拟参照条项、仍需满足或核实的条件。对没有对应条件的部分如实说明;对直接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与纪要提供的参照理由分别写清。不同规范的发布时间、行为及裁判时点也应保留,不拿后来发布日替代行为日期。
这项规则的作用是打开明确的审判参照路径,而非预定定罪或没收结果。准确指出可以参照的根据,同时保留海域、人员、财物和权限的差别,才有助于避免只因标题不同拒绝讨论,或者只改几个名词便扩大刑事责任。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