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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捞取水生植物,可以直接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吗

发现有人非法捞取水生植物,不能仅因它来自水中、可以交易,就直接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六项,明确这一犯罪的对象是水生动物,并对水生植物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作出分流说明。

生物对象判断,要先于沿用捕捞的日常叫法

日常交易称水产品,或者现场用了网具,都不能代替刑事犯罪对象识别。应核实际取得的是什么生物、混合批次中分别包含哪些对象,以及相应专业识别资料。不能只凭货单上写海鲜、水草或养殖产品,就推定适用某个刑事罪名。

同一活动若既涉及水生动物又涉及植物,应分别查清事实,不能把全部重量与价值不分对象累计后,直接作为第三百四十条的统一证明。是否存在禁渔区、禁渔期或禁用工具方法、是否情节严重,也仍是该罪须审查的条件,不由对象识别独自包办。

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转向相应保护对象规则

纪要明确,非法捕捞的水生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依法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针对列明保护对象及相应非法行为,不能把所有常见水草一律等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具体应查种属、行为时有效名录、实际行为及相应证据。买方愿出高价、网上称珍稀或行政人员口头认为需要保护,均不能独自取代法定对象与构成条件;也不能因植物是人工来源就完全不问实际适用规则。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还须依法审查污染犯罪

第二十六项同时提及,由于非法捕捞水生植物严重污染水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这里仍要求相应犯罪实际成立,不是只要水体短时浑浊,便由文章推定已严重污染。

取样、现场损害和行为因果等应由合法证据说明。对象不属于第三百四十条,不等于整个活动当然合法;可能涉及行政管理或其他责任,也须依据其具体条件判断,而不是在两个罪名中任选较重的一项。

处理此类材料,可先分列动物与植物的识别、保护名录和行为证据,再核污染后果及专业意见,明确各材料究竟证明哪项要件。不要为减少责任而改变物项名称或转移样本,也不向公众提供非法采集方法。依法区分对象,有助于防止把生活用语当作刑法定义,也避免在排除一个罪名后遗漏仍需核查的真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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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