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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案人员干预鉴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后还应通报谁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干预司法鉴定情况,并非对所有人员都按同一方式作内部处理。二〇二〇年相关规定第八条按干预者身份设置处理、通报和告知路径。其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干预的,应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通报。

先辨明干预者在本事项中的真实身份

委托办案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和其他个人,并非同一类主体。有人只是以私人身份转述消息,还是利用实际办案职权提出要求,应依具体内容核实,不能只看通讯录上的单位名称。

若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第八条第三项的通报对象是其上级机关或主管单位。不能只请该人员给自己的言行写一份说明,就宣布已经完成全部制度要求。

其他情形的处理和告知也有区别

符合第五条规定直接报告条件的机构内部人员,由主管该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处理;其他机关或组织工作人员则向其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上述第一、二、四项还应一并告知有关委托人。

其他个人干预的,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委托人。不能把所有情况都压成向同一个部门发一封信,也不能由某一告知动作推导已完成应有调查、通报或另行处理。

通报制度不直接替代原案证据判断

向上级或主管单位通报,旨在使相应管理和监督渠道掌握干预情况;它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改写刑事案件的鉴定结论、定罪或者量刑。干预是否确实影响了材料或意见,还应依法查明并在原案相应程序中处理。

提交线索应具体到谁、何时、以何种身份提出何种要求,保留依法掌握的原始材料,不以网络猜测补出职务关系。相关机关、机构及工作人员也须遵守保密要求,不能将通报当成公开传播全部案卷的理由。

核查成果应能显示主体认定、法定处理方向和实际完成记录。各渠道衔接,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用已经转告便免去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更不保证一份通报必然改变原案处理结果。

依据:司办通〔2020〕56号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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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