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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请求国将行为定为纯军事犯罪,也可以忽略引渡拒绝条款吗

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如果依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纯属军事犯罪,引渡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当拒绝。法条使用“或者”,不能自行改成必须两国都把该行为认定为纯军事犯罪,才考虑这一事由。

需要核犯罪性质,不只核职业身份

该项针对请求所指犯罪的法律性质,并非所有军人实施的任何行为,也不是凡案发地属于军事场所便当然符合。应明确具体事实、请求针对哪项罪、两国相关法律如何规定,不能只看外国罪名翻译中有没有军事两字。

条文没有在这里提供一张完整通用的罪名翻译表。提出意见应附真实法律文本和准确说明,不将普通工作人员、军属或曾服役的身份,代替对请求所指犯罪本身的审查;本文也不虚构任何国家的军事犯罪范围。

一国法律符合不能因另一国不同就直接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的规定,要求分别认真核查。如果主张某一国法已使所指犯罪纯属军事,应指出具体条文、事实和理由;不能只因另一国归入其他篇章,就不经审查排除第五项。

同时,外国在起诉书中使用某个名称,不等于其法律性质已经无需查证。多种行为或者多个罪名一并请求的,也要看各具体事项,不以一个标签包办所有条件。

与一般刑事管辖和实体定罪分开

这一规则处理是否满足引渡条件,不是我国已经就外国全部指控作有罪或无罪判断,也不表示相关人员在任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第七条双重犯罪和刑罚条件、其他拒绝事由及真实条约,仍须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查。

可准备请求材料、有关行为与两国法律对应、拟主张的具体拒绝事由及需要核实处,依引渡程序提交本人和中国律师意见。不能靠伪造身份、改写服役经历或者隐去普通刑事事实争取适用,更不应把一篇法律分析用作实施或规避追究行为的操作说明。

依据:引渡法第七至九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