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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有一名承办法官,就能由他独自作最终决定吗

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指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不等于将最终赔偿决定权交给其个人。二〇一一年程序规定第七条,把承办调查、审理报告与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开;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决定方式。

具体承办与最终决定是不同职责

第七条要求指定一名审判员具体承办,由其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接收材料、询问情况或者发出安排由某位法官办理,只能说明承办工作,并不能直接证明最后决定也是个人作出的。

反过来,一份尚处讨论中的报告、法官口头提出的金额或处理倾向,也不能被当成已经正式决定。应核最终文书及真实程序状态,不用经办人员表示意见代替生效赔偿决定。

委员会决定有明确的参与要求

规定明确,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不能把承办人一人签署的内部意见,包装成全体已经讨论;也不能因委员会人数多,就认为每次均必须所有成员到场。

重大、疑难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另有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安排。是否属于该情形以及实际履行,由法定程序核实,不能将任意当事人请求提交就视为必须另开讨论。

判断程序应凭正式材料

赔偿决定书依法制作、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送达。仅因与本人联系的一直是一名法官,不能无证据断言违法独任;对有具体依据的参与人数、决定方式疑问,可以列明材料和请求核查事项,依法提出。

可以保存承办通知、听取意见或质证安排、收到的正式决定及送达记录,区分个人沟通、准备性工作与已经作出的委员会决定。程序审查并不预设哪一金额正确,也不表示提出程序异议便必然改判;其目标是确保决定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和方式形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最高法二〇一一年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二十至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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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