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存在风险,并不等于一定只能作不予许可决定。二〇二五年施行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分别规定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风险、无法通过措施消除风险的处理。应把项目实际状态与法定分支对应,不能只用存在风险四字省去后续审查。
可以消除风险时,还要核具体方案审核
对存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后可以消除风险的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应提出防范措施要求;申请人将落实防范措施方案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同意的,应当准予许可。需要的是与真实项目对应的要求和方案审核,不是申请人自行承诺已经安全便直接获准。
这一分支也不能被随意改成必须先完成全部工程,才有资格取得建设许可。条文规定的是落实措施方案报审同意后的许可安排;竣工后的措施验收及投入使用,又有第二十四条的独立要求,不能将两个节点合成一次口头确认。
无法消除风险与根本符合要求分别处理
若建设项目存在隐患,而且无法通过措施消除风险,依第十九条应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本来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则应准予许可。三类状态不能只凭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或周边单位一个标签决定。
第十五条要求综合考虑涉密情形、位置距离关系、周边环境和已有措施等因素。对专业问题,可以依法组织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申请人自行找一份无关评估,或者只说别的项目已经通过,均不能直接替代本项目法定审查。
形成能回应风险与措施的真实材料
申请内容应与项目功能用途、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一致,说明所提方案怎样对应机关要求;技术内容由适格人员依法形成,本文不设计或公开涉及安全防范的具体配置,也不要求个人拍摄、索取受限设施资料。
拿到准予许可后,应继续遵守相应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不能把方案同意当成所有后续义务已经结束。对不予许可有异议,可依法核完整理由和适用程序,不虚构事实、倒签图纸或购买所谓包通过服务。准确区分三条许可路径,是让风险能够依法评价,而不是预先保证任何项目都可整改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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