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中发现既往疾病,不能统一把损伤等级减一档,亦不能拿民事赔偿中的参与度直接换算刑事伤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点三,按照损伤与既往伤、病的作用关系,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前提是有可靠的专业事实判断。
损伤主要与作用相当,不是同一种情形
损伤起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依标准相应条款鉴定,并没有规定见到旧病就必须降级。若二者共同作用且作用相当,则按相应条款适度降低等级:标准对重伤一、二级可视具体情况评为轻伤一、二级,对轻伤一、二级评为轻微伤作了具体规定。
若既往伤病起主要作用,而损伤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标准规定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这亦不是宣布任何行为都没有法律责任,而是限定该类技术结论怎样表达。
作用判断要能回到基础材料
最高检二〇二四年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第八条要求,审查相关病历、影像等基础资料,分析医学转归、既往情况、医疗介入及过程连续性等。不能仅凭一份旧病诊断,就认定其一定为主要作用;也不能因为本次受过外力就忽略既往伤病。
应由专业人员说明各因素与具体后果的联系及依据,不能让当事人按赔偿预期选择作用大小。对病历与影像的时间、部位和对象,应逐项对应,不混入无关人员资料。
鉴定等级与法律责任仍分别判断
降级、依相应条款评价或只说明因果,是技术处理的不同结论,并不直接决定赔偿比例、行为人故意或全案有罪无罪。其他证据以及有关罪名条件,仍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
可以将原有伤病、本次行为、临床变化及专业分析并列,指出争议具体位于哪一种作用关系、缺少何项材料。不夸称体质因素必然免责,也不隐去已知旧病以影响鉴定。准确应用三种分支,比任意采用一个百分比减少刑事等级更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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