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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证券虚假信息与诱骗投资者交易,对行为人身份的要求相同吗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两款行为,都可能涉及虚假信息和证券期货交易,但人员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款针对列举机构的相应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交易并造成严重后果。不能只凭罪名里有虚假,就把两个主体条件互相借用。

先核所指行为属于哪一款

第一款须审编造、传播、市场影响与严重后果,不能只见某条信息后来不准确,就不问形成、内容及传播事实作结论。正常判断失误、信息来源问题与故意犯罪,应据实际证据区分;证券法上的信息管理义务,也不能直接当作刑事全部条件。

第二款列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协会或监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应具体核任职与行为,不能把所有金融企业员工、网络主播或者任何普通客户都未经分析直接纳入这一特殊身份。并非只要在金融群发言,就自动具备列举人员条件。

交易记录行为也不能被信息名称掩盖

伪造、变造或销毁记录,须有真实对象、权限和具体动作;正常系统更正、留痕修复与故意诱骗行为不同。合法接收数据、按职责提供客观资料的人,也不能仅因项目出问题就一并承担同样责任。对本人认识、决定及实际作用,应有对应证据。

两款均不能只按投资者亏损倒推。应说明所指虚假信息或记录如何影响相关交易、投资者受到何种诱骗,以及条文要求的后果和因果。市场整体下跌、投资者自主风险与涉案行为造成的后果,应依法区分,不能用客户全部账户亏损替代证明。

可先做人员与动作对照

列任职机构、职责、被指信息或记录、本人具体行为、传播或交付、相关交易和后果,附原始内容及版本。删除纠错之前保留真实记录,不倒补说明或要求客户配合统一陈述。第三款另有单位责任,仍须核单位实施与直接责任人员,不将全体员工都列入。

本题重在不同法定行为与主体的对应,不因一个人不符合第二款就保证其全部行为合法,也不因属于相应从业人员便自动认定诱骗投资者犯罪。选准条款后仍要逐项证明,行政、民事和刑事评价分别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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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