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并不只发生在最初提交起诉状的原告身上。有人在执行阶段捏造对查封财产的权利,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参与分配,也可能进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审查。2018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对这些阶段作了明确规定,角色名称不能替代真实行为。
先看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
真实买卖、担保、共有或其他合法权益,可能依法产生相应救济;案外人败诉、证据不足,不等于已经证明捏造。需要核基础关系是否发生、付款与交付、权利形成、资金控制以及当事人实际知道什么,不是只凭合同简陋或双方是亲友便直接刑事定性。
如果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则不能只说“我没有另行起诉”就排除相应规则。对不同申请,应保留原书面主张及完整附件,明确向哪个法院、在什么程序、提出什么权利,不能事后改一个申请标题掩盖真实内容。
没分到钱不自动排除审查
仍需核是否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2018年解释第二条规定保全、开庭、作出裁判或分配方案等相应情形,第三条对情节严重另设条件。不能将“想阻止执行”一句动机当作全部危害证据,也不能只因分配最终失败就认为所有刑事条件必定不存在。
虚假权利可能影响真实债权人,也可能妨害执行正常运行;具体影响与损失须据实说明。原债权未受偿,还要查可执行财产、其他原因和相关虚假行为的联系,不能把债务人的全部无力清偿都归给案外人。
执行救济不应被制造证据替代
南岸合法权利人可准备真实交易、占有、权属及法院文书,按适用期限依法提出异议。发现他人疑似造假,可以提供可核线索请求调查,不自行威胁对方、购买非法流水或公开个人资料。对已有民事裁判或执行措施的处理,也要经法定程序,报案不自动撤销全部文书。
可形成“基础权利—程序申请—司法措施—实际影响”材料链。真实代付或家庭资金往来有合法解释的,应完整提出;有疑点也不能靠删流水让其表面正常。本题在于说明执行阶段特定刑事行为范围,不把案外人统一视为妨害者,也不将普通争议一概升级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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