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每天在场、分包合同写了各自管安全,并不当然替代施工单位依法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需要落实到实际人员和现场工作,不能只在组织图上留一个名称。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的职责不同
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负责,落实相关制度、措施及资金使用等;第二十三条另规定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专职监督岗位都可以由一句经理全管代替。
核对时应看实际人员、任职及考核情况、负责的现场与工作记录,而非只查一张挂在墙上的证书。具体配备数量和专业要求还需按工程类型、规模及现行主管部门规定核实,不能将别的项目人数直接套用,也不能由本文给所有施工现场统一报一个最低人数。
隐患报告和违章制止不能只等开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区分两项现场义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立即制止。因此,安全人员发现问题后仅留在自己的笔记里,或者等月底汇总后才反映,并不当然完成依法履职。
项目管理层收到报告,应依法落实相应处理,不能一边要求继续冒险作业,一边让安全人员补签已经排除隐患。具体措施还需依隐患性质、紧急程度及适用技术规则落实,本篇不替代专业安全判断,也不建议无资质人员自行冒险检查危险部位。
总分包分工不能消除法定管理链条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要求分包合同明确安全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安全管理。将分包人员名单收齐,不代表总包可停止依法履行现场管理;分包也不能凭总包有人在场便否认自身应尽职责。
实际可以把单位安全机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分包负责人及整改反馈渠道对应起来。谁发现、何时报告、谁接收、怎样整改和复核,应有真实记录,不将不同单位的职责简单合并到同一个签名栏中。
开工及人员变动时核对真正履职能力
第三十六条要求相关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经有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人员离岗、换岗或者同时被安排其他工作时,应及时核查是否仍满足实际配备和现场监督要求,不能靠事后补签弥补此前无人依法监督的事实。
南岸施工企业开展专项合规审查,可提供组织与任职文件、适用配备依据、现场检查、隐患报告和整改闭环材料。需要解决的是谁依法在现场承担监督、报告与制止职责,以及职责是否真实执行,不是买一份泛化制度文件便宣称已经消除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