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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做婚前体检就不能登记结婚吗,登记材料与疾病告知怎样区分

准备结婚时,一方担心没有婚检报告会被拒绝登记,另一方又认为既然不要求报告,便无须说明任何已知疾病。这是两件不同的事。二〇二五年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内地居民申请材料和不予登记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未提交婚检报告,不是其中单列的不予登记事由。

先按现行条例核对法定申请材料

条例第七条要求双方亲自共同申请,第八条规定内地居民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能把多年以前或其他身份人员适用的材料表,直接作为当前内地居民的完整要求。

第九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非双方完全自愿、已有配偶、属于禁止结婚血亲等不予登记情形。第十条要求机关核对材料、询问并联网核验身份及婚姻状况。申请材料应真实,未做婚检不代表可以省略身份核验或以代办方式替代双方亲自申请。

自愿健康检查与登记审查的作用不同

婚前健康检查可以帮助双方了解健康情况,但不应把接受检查的选择与法定登记材料混成一个条件。涉及检查项目、医学解释和是否需要进一步诊疗,应向合格医疗机构咨询,不由法律文章根据一张体检表给出诊断。

双方可以在尊重人格和隐私的基础上沟通检查安排、结果和生活计划。不能因对方选择不参加某项检查,就直接断言其必定隐瞒疾病;也不能要求通过冒名登录、购买病历等方式获取医疗资料。

不交婚检报告,不会消灭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条例第十二条衔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某份报告,与是否已向拟结婚的对方如实告知,不是相互替代的义务。

何为重大疾病、何时已知及是否如实告知,需要结合医学材料和具体事实审查,不能将所有慢性病或者指标异常都一概作法律定性。涉及未如实告知的撤销请求,应按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出并注意法定期间,不是向登记窗口要求口头作废婚姻即可。

办理前分别列材料问题和双方沟通问题

南岸准备登记的内地居民,可以先通过民政部门正式渠道核实办理地点和预约安排,再按法定身份、声明等准备资料;涉及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则应另查条例中相应证件和证明要求,不能照搬内地居民清单。

健康情况的沟通可记录实际告知时间、内容及双方了解的范围,不把签一张笼统保证书当成对未来所有健康问题的免责。将登记是否符合条件、检查是否自愿以及重大疾病是否如实告知分别处理,才能避免拿没有报告这一点替代全部法律判断。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