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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仲裁裁决不写争议事实和理由,能连结果、费用和签章也省掉吗

商业争议双方希望简化裁决文字,约定不写详细事实和论证。对方拿到一份很短的裁决,又认为既然可以简化,结果、费用或签章也可不用核。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七条允许当事人协议不写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但它没有把全部文书要求交给当事人任意取消,必须明确省略范围及真实合意。

原则应载明事项中,只有两项有协议例外

第六十七条要求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和日期。其下一句允许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时可以不写。这是针对两项内容的例外,不宜读成双方觉得简单就可以完全没有明确给付结果。

核文书时,可把请求、结果、费用及作出日期逐项定位,确认究竟是谁向谁履行、金额或事项为何,以及有无其他处理。不写详细论证,不能代替对结果本身能否识别的审查,也不使任何一方有权自行改写正文结论。

省略需要双方真实协议,不能只由一方要求

只因申请人希望尽快结案、机构提供了模板或另一方没有主动催问,不宜不查事实就认定双方已协议省略。应保留程序会议、书面确认或其他能够说明真实意思及范围的材料,明确是否确针对事实和理由两项。

双方对公开、保密或和解有过约定,也不必然等于作出了同一省略协议。保护对外信息与裁决文书内容,是不同问题,不能靠一段泛泛保密条款就解释为对方已同意放弃一切文书要求,更不能事后补签并倒填为裁决前已有合意。

仲裁员签名和机构印章仍应依法核对

本条另规定仲裁员签名、加盖机构印章,并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签名或不签名。依法允许少数不同意见者不签,不等于裁决上完全没有任何合法签章亦无须核实;不同原因的缺项要分别判断。

可以通过机构正式渠道核对真实文书和签章,保存送达及原始版本,不私下找仲裁员补签以制造另一份裁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伪造或其他问题,还需具体事实,不能仅因文书简短就一律认定无效,也不能用已经简化理由覆盖所有真实性疑问。

结果有疑点时,使用对应的法定处理路径

第六十九条对文字、计算错误或已经裁决但书面遗漏的事项规定补正,三十日的请求期间应依收到裁决书的真实日期核对。对于不服实体结果或认为存在第七十一条法定撤销事由,应按实际情况另审,不能用补正替代一轮没有依据的实体重审。

律师可将省略协议、必须载明的其余内容、签章和收件日期放在一张核查表中,确认当前需要解释、补正还是依法提出其他意见。双方合法选择简化文书有其空间,但应知道省略了哪些说明、保留哪些法律要求,不能把少写两项当成任何结果和程序都无需再查。

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七、六十九至七十二条: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xcgvxxddzcf/202509/t20250915_525094.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