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读三方安排,不只看银行交出的凭证
企业提供资金,通过银行向自己选定的借款人贷款,签有委托贷款文件,却另收到一份存单或对账单。借款人到期不还,出资企业能否单凭这份凭证改为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存单纠纷规定第七条要求识别真实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出具凭证不当然改变约定和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
银行是发放自己资金的贷款人、受托办理贷款的机构,还是实际吸收本企业存款,应先核清。业务在银行网点办理和有银行印章,都不能单独把所有投资风险转为普通存款兑付义务。
符合委托贷款要求,另出存单不排除关系成立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资人、金融机构和用资人按有关委托贷款要求签有委托贷款协议,应认定出资人与银行成立委托贷款关系;另行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者存款合同,不影响该关系成立。
应核资金由谁提供、借款人和用途等由谁确定、如何发放及收回,而非只在协议封面寻找委托二字。名为委贷却实际另有安排,或者关键协议真实性存在争议,应依法查明,不能为了避开本应承担的责任临时补造一份旧协议。
借款方不能偿还的风险,不因凭证名称转给银行
第二项明确,构成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不作为存款关系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该结论区别银行本来负有的受托服务义务:不替借款人保本,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按真实约定发放、监督或协助收回。
主张银行有独立违约或其他责任,应指出具体义务、违反事实及损失联系;主张还存在担保,应提供真实相应文件,继续核效力和法定责任,不能只拿存单两个字代替。亦不宜因借款人逾期,就一律认定银行对所有本金、约定收益和费用连带负责。
抵押登记问题与存款关系问题分开
委托贷款另有抵押并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真实债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是担保制度的另一个问题;它不会使委托贷款自动变成银行吸收存款。银行已经收取借款人还款的,款项应如何依约转交和冲抵,也与借款人根本无力清偿不同。
可形成委托、借款、凭证和实际资金四类材料目录,列明未偿本金、合法利息及已经收回款项,选择针对借款人、担保财产或银行自身具体行为的请求。不将同一笔款项在贷款、存款和赔偿三个名目下重复追收。法律服务的重点,是把真实风险分配和未履行义务辨清,再安排证据与程序,而不是看到银行出具纸面凭证便保证银行承担全部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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