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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在报刊刊登,其他报刊转载就可以不付稿酬或删掉作者姓名吗

自己的文章已经在报纸或期刊刊登,另一家报刊能否不再逐一征得同意便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报刊转载、摘编作出专门安排,但作者声明禁止与支付报酬仍很重要。也不能因原文能够在网上搜到,就把所有网站、公众号转载都当成同一类法定使用。

先核原刊登和后使用的真实形态

应辨明作品是否已经刊登、后续主体是否属于其他报刊,以及实际是转载还是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能被理解为任何经营账号只要声称做资讯,就当然取得复制与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许可。

如果另有著作权人真实授权、依法适用的其他权利限制,或者本身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应分别审查,不能只根据有没有收读者的钱得出结论。原作品中的独立照片、图表及其他内容,也要核权利来源,不能让一项报刊使用安排自动包办所有附件。

作者的禁止声明不能被当作无关备注

该条以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为条件。作者已经作出相应声明的,不能只因其他文章曾被转载,就推定本篇同样允许;出版单位也不宜擅自代替作者放弃其依法保留的决定。

保存原刊物、作品页面、声明内容和真实形成传播情况,核对使用方当时取得了什么版本。遇到声明范围或生效争议,应具体说明,不能事后补造一份早已公开的禁止说明,也不能由转载者把原声明从留存版本中删去,再声称从未看见。

符合报刊转载条件,仍有付酬与人格利益问题

第三十五条要求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能把不必逐一事先许可改说成永久免费。实际费用、付款和有权收款人应按适用规定及真实关系处理,不以给原报社付过费用当然证明作者已经获得应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还要求有关使用者不得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转载不能任意删去真实作者、拼接成相反意思,或者把本人没有推荐的商品写成作者背书。是否仅作依法允许的文字调整,与歪曲内容和用途,应结合最终版审查。

作者与使用者都应留下可追溯版本

作者可保存首次刊登、声明、授权或代理收款依据,发现使用时具体说明哪家报刊、哪一期、使用多少及是否失真。使用者则应保留来源、适用条件、付酬和编辑版本,不能只留一张转账截图却不知支付对应哪篇作品。

南岸创作者与异地报刊沟通,可将是否允许、是否付酬、是否准确署名及有无超出范围分别提出。确有争议时依法核查请求及期限,不把一次合法报刊转载直接推导为全部网络平台可无限转用,也不因存在转载机制就放弃对真实侵害的主张。具体使用边界清楚,才能减少“已经公开所以谁都能搬”的误解。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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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