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设备已被出租人取回,承租人却又被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不能只看合同曾写可以收回就直接支持双份受偿。应查采取的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清算,并将设备价值和未付债权依法对应。
先确认真正的融资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购买与融资安排,不同于普通设备租赁。南岸企业应核对租赁物真实存在、采购、交付、租金和期满归属,不能仅凭合同标题就套用全部融资租赁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时,可以请求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两种路径的履行与清算不同,不能把选择权解释为任何时候都能同时拿回全价设备又不扣除价值地收足全部余额。
取回设备后,先看合同和实际程序是否终止
可能是依解除收回,也可能只是保全、暂存或其他合法安排,不能看到设备离场就推定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束。解除依据、通知、交付及现有使用处置状态,应有具体材料。
如合同仍在履行,擅自取回是否损害承租人的合法占有使用,亦须审查。承租人存在欠租,也不能让任何强行侵入、搬走不属于租赁物的设备等手段自动合法,双方都应通过相应程序处理。
设备价值应进入清算,而非任意取零
解除后的损失、欠租及租赁物价值,要按相应法律及合同依法核算。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对约定期满归承租人、已付大部分但无力付剩余等特定情形下,收回价值超过欠租及其他费用的返还另有规定,不能省略条件扩大成所有租赁均用同一算法。
设备现状、合理估值、变价所得和处置费用应有依据,不能内部报废价直接归零;出租人故意以异常低价处置,也不能不查原因便把全部差额推给承租人。已经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实际抵扣同样要列清。
请求剩余款时说明尚未弥补什么
不能只拿原还款表算出剩余总额,再完全忽略已收回资产。主张费用、损失或其他余额,应分别说明依据、期间和计算,避免将同一融资收益或成本换名称重复计入。
承租人对算法有异议,应提出具体设备状态、价值和已付款材料,而非简单说退机就一分钱不欠。最终应得到租赁债权、设备价值及真实损失可以复算的清算结果。收回不是自动免除全部责任,也不是允许出租人获得超出合法利益的双重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