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已在网上公开,电视台计划在节目中播放,制作方认为“发表过就可以直接播,只要付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确实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特定规则,但第四十八条对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另设许可要求。先识别使用主体、对象和方式,才能判断要不要事先取得许可,而不是只核一个公开网页。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普通经营者不能混用规则
第四十六条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许可并付酬;播放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仍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这里的“不经许可”没有把报酬一并免掉,更不是任何商户、公众号或网络账号都可援引同一规则。
应核实际播放者及行为。企业买广告时购买的电视投放资源,不自动证明其制作广告、复制素材或者另行上网传播都已获授权;仅因某账号名称中有电视二字,也不能直接认定符合本条主体和播放条件。不同使用应分别列明,不能一张播出证明覆盖全部传播渠道。
已发表的视听作品仍要审查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付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因此,不能将第四十六条的已发表作品规则不加区分地推广到所有成片和录像。
识别是受保护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还是被使用的其他作品,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和制作情况判断。不能仅把文件后缀改为视频就决定全部权利归属,也不能把影片已经公映或某段录像已在平台公开,直接解释成电视台已经取得播放许可。
授权链应对应真正使用的作品和权利
可取得完整作品版本、作者或权利人依据、制片与录制合同以及拟播放范围,核授权人能否许可这一使用。只拿到素材中某段音乐的作者同意,未必覆盖整部视听作品;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法定层次不同,也不应一概认为任意一方签字就全部完成。
合同中可明确播放渠道、版本、期间、范围、费用与已有第三方素材的处理,约定如何提供权利文件及处理异议。费用付给某个制作联系人,不当然证明其拥有相应权利。真实授权尚未核清时,宜先补材料或依法调整使用方案,不倒签授权掩盖已发生的传播。
播出与录下再上传,还存在另一层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电视的相关权利。取得节目作者许可,与录制、复制或通过网络传播电视信号的许可并非同一件事;反过来,电视台允许取用自己的播出资料,也不能自动处分节目作者等人的全部权利。
实际审查可形成主体、作品类型、具体行为和授权付酬四栏表,每一栏对应证据。针对电视台本次播放,先判明第四十六与第四十八条适用边界;涉及宣传片制作或网络投放,再分别审相应权利。这样才能避免把“公开过”误当成任何经营使用都可免许可,也避免无依据多索一层并不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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