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不当然免除法定披露
南岸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合同谈判,对方要求协议全部保密,上市公司能因此不发临时报告吗?合同保密约定与证券市场披露义务需要协调。先确认事项是否达到适用的披露要求,再核具体信息能否依现行制度暂缓或豁免,不能由交易一方用一句保密自行取消法定义务。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区分暂缓、豁免临时报告与定期、临时报告内部分内容的处理。它不是所有企业经营信息一律不公开的规则,也不允许借保密规避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先说明为什么是真正需要保护的信息
第七条列三类可适用情形,包括核心技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以及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等,并要求尚未公开或泄露。不能只在附件加商业秘密水印,就省去对具体信息、影响及已经公开情况的判断。
可按合同条款制作说明:哪项参数、定价或客户信息需要保护,谁对其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公开会产生什么具体影响,是否已在招投标、产品宣传或其他渠道披露。证据应真实充分,不能同时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披露,又拿相同细节公开招揽业务。
能隐去部分,就先核部分处理
第九条允许对定期报告有关信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该部分。临时报告也有这些方式;经处理后披露仍有泄密风险,才有该条所述豁免整份临时报告的空间。不能把需要遮蔽一个技术参数,直接扩大成整项交易没有公告。
内部审查宜比较完整底稿与拟公开版本,说明删去什么、为何必要,以及保留的信息是否仍足以真实准确地表达事项。国家秘密另依第五、六条依法处理,不应让普通合同相对人自行给所有资料定国家秘密,也不能认为签收者承诺保密就允许违法泄露。
先履行内部审核,再实施处理
第四、十一条要求审慎确定范围、履行内部审核,上市公司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豁免范围原则上应与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拟增加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证据,不能直接照搬其他公司的范围。
第十二、十三条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至少十年。登记应覆盖方式、文件及信息类型、内部审核;商业秘密另记是否已经公开、认定主要理由、可能影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请了中介起草说明,不会免除这些内部职责。
暂缓期间持续检查,不是等项目完成
第八条规定,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应及时披露。没有到原计划公告日,不能成为继续沉默的理由。应明确谁监测公开信息、谁接收业务变化、何时升级判断,保留真实记录而非事后补写一直保密。
依第十条,暂缓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时,还要说明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期间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等情况。暂缓不是知情人可以交易的许可;知情人登记和交易约束也不能用一份豁免说明替代。
报送材料与公开版本分别管理
第十四条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此处十日不应擅自改成十个交易日;公司所属板块的具体操作要求还应据现行交易所规则核实。
可交付秘密信息及影响证据、全文与公开版本对照、内部审核登记、持续复查及报送日历。法律服务帮助形成能解释选择和及时调整的处理方案,不保证用了代称就当然合规,更不承诺暂缓可以一直延续到企业愿意公开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