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挂名的约定不能替公司免除董事职责
接受任职时答应“不管经营、只挂个名字”,并不意味着成为董事后可以完全不履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股东之间免于实际参与的安排,不能当然改掉对公司的法定职责。不过,没有参加某次会议也不等于必须承担公司全部亏损,仍应具体审查其职责、过错、公司损失以及因果关系。
首先要辨明本人是否依法任职,任期从何时开始,属于执行哪些事务的董事,有无兼任经理,以及争议事项是否在职责范围内。仅在客户名单中被称为“董事”与经过合法选任、接受职位不同。登记、选任决议、任职文件和本人实际行为应相互核对,不能只摘取聊天里的一个称呼决定责任。
没有获知信息,仍要说明做过哪些合理努力
长期不收会议通知、不看财务材料,可能是别人有意架空,也可能是本人主动放弃。两种情形的证据和评价不同。董事可以保存索取会议议程、要求报告重大交易、催告提供经营信息的记录,并对明显异常提出询问。收到风险线索后继续完全不问,与提出合理调查却遭拒绝,并不是同样的履职状态。
合理注意也不等于保证每个项目赚钱。对信息充分、程序合理的经营判断,应结合决策当时可以获取的资料评价,不能只因后来出现亏损就倒推当初一定失职。但连合同主体、核心风险、资金去向都未核实,仅按提名股东指令签字,也不能用“我不是专业人士”概括排除职责。
责任要落到具体行为和损失
追究董事责任,应指出哪一项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若适当履职能够避免或减少什么损失。例如,没有参加会议是否导致违规交易失去监督,事后发现异常是否仍有补救机会,均应说明。公司经营失败、无法清偿债务,与董事向公司赔偿损失属于不同层次,债权人不能仅凭其挂名身份要求其无条件偿还全部公司债务。
董事也不能把少数股东提名当成只服务提名人的理由。履职对象是公司利益。若提名人与公司交易存在冲突,应依相应关联交易、报告和回避规则处理,而非接受提名就必须附和。是否涉及其他责任,要按相应法定要件分别判断。
退出职位应形成可核对的交接
决定不再任职时,应依法提出辞任并核对生效、补位及交接要求,不能仅退出工作群便认为任期已经结束。任期内的重要询问、反对意见和补救措施也应妥善留存。发生争议后,可以按“任职期间—具体事项—能够获取的信息—采取的行动—损失变化”整理材料,帮助区分真实失职与被排除参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