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万元用款,先核重庆的评审规则
南岸小区拟动用十二万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说施工单位已经报过价,不必再找第三方。这不能直接替代法定判断。重庆市政府令第三百四十七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十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但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这是重庆现行地方规则,不是所有地区都统一执行的全国十万元门槛。先确认拟使用的确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真实用款金额及项目范围,不把一般物业服务费支出、普通施工保修款与本条混为一谈。
物业自己的意见不是业主大会的例外决定
第三十二条既提出原则要求,也明确例外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经理、业委会个别成员或者施工单位表示项目简单,与业主大会依法形成不聘请决定,主体和程序不同;不能只用一张物业内部审批单,就写成全体业主已经决定免除。
核对时可要求提供实际决定文件、会议及表决材料、适用项目和完整内容。只有通过维修方案、同意预算,未必已经同时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也不能把部分业主在聊天群里沉默,当作大会已经作出该项决定。具体决定仍应遵守适用的业主共同决策程序,不能事后伪造会议补足。
要引入的是第三方评审,不只是施工报价
施工单位列出材料和人工报价,可以说明其提出什么价格,却不等于已经完成第三方评审。应核实际承接机构、依法应具备的资质及业务能力、评审委托与范围,不能只在施工报价单上再盖一个熟悉公司的章,就宣布符合要求。
报告应能够对应本次项目和用款资料,写清审查范围、所用材料、意见及待补事项。若报告基于旧方案,之后范围或金额又变动,应核原意见是否仍能覆盖。第三方出具意见也不是对工程必然安全、费用绝无问题的无限保证。
评审费用有明确的资金来源限制
第三十二条规定,评审费用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不能只因评审服务与维修项目有关,就不作区分直接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本金中扣除;也不能由物业把这笔费用记成自己随时可支配的收入。
应分别列明评审合同费用、拟列支的收益类别、账面可用金额和实际付款凭证。增值收益与公共收益虽都可成为本条费用来源,仍需保留各自账目和适用管理依据。若相应收益不足,应先向实际管理机构核清合法安排,不能把缺口悄悄改名塞进施工价款。
不聘评审也不免除其他用款程序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不聘请,只解决本条评审例外。维修是否属于可列支范围、方案与决策、申请审核、工程合同、验收和费用公示,仍须按各自规则完成。不能将不聘请评审解释成物业可以绕过所有审核直接付款。
商议方案时,可以把项目金额、是否适用第三十二条、拟聘机构与费用来源、或者不聘请决定的依据列成一页核对表。办理后保存决定、委托、报告、费用和付款材料。业主发现缺项,可提出对应文件和补充说明请求,不用笼统指责一切费用虚假,也不接受一句大家都同意作为全部程序已经完成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