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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能否仅凭通知发在群里就认定其对议案投了同意票

通知到达与投同意票是两件事

业主大会通知发进群里,最多先说明通知行为,不能仅凭业主没有回复就认定其已经对议案投了同意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规定了参与表决及同意的面积、人数要求。会议通知、参与表决和作出同意意思,应分别证明,不能用一个“已读”状态替代所有环节。

先确认讨论的究竟是什么事项。制定、修改管理规约,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等,适用的同意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还应查明该决定是否属于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范围,不能把物业企业工作群里的任何日常提醒都当成业主大会决议。

参与范围和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法律规定,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因而,未参与、参与后反对、参与后弃权、明确同意,是有不同意义的状态,不能为了凑比例随意转换。

电子表决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能否核实身份、议案内容和真实选择。群昵称、他人代回复、反复转发同一链接,可能不足以确定是哪名业主就哪一版议案作出的意思表示。纸质授权、电子确认记录与业主名册、面积数据需要对应,避免同一专有部分重复计算或者遗漏合法参加者。

不能只凭一句群公告自行认定决议有效

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具体组织方式也应核对,但不能把“沉默视为同意”的内部做法直接当作已经满足法定表决条件的证据。对材料存在争议时,应要求说明参与人数、面积、投票状态及计算方法,留存议案版本、通知时间和完整结果,而非只截取最终的“通过”公告。

另一方面,没有参加会议的业主也不能仅以本人未签字,就断言所有合法作出的共同决定都对自己无效。依法形成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具有相应约束力。是否存在程序、内容问题以及应通过何种程序请求救济,应根据具体证据分析,不能用拒交所有费用代替核查。

提出异议时给出可核对的问题

可以书面询问某一户如何计入、哪一版议案经过表决、授权从何而来、结果是否同时满足面积和人数要求。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宜要求在公共群全面公开身份证件,可以提出适当核验和保护方式。

保存原始群消息、系统通知和本人投票记录,区分自己没有收到通知、没有参与和不同意内容的具体主张。这样既能核查真实表决,也能避免把正常信息通知误作赞成票,或者把个人缺席误作推翻整个决定的充分理由。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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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