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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买房交了首付才发现租约,买受人能否要求按期腾房

在南岸购买二手房,交首付后才发现房屋仍有租客,能否要求按期腾房,要分别回答两个问题:卖方是否承诺交付空房,以及原租赁是否依法继续约束产权变动后的房屋使用。买方仅支付首付款,通常不能直接以所有人身份要求租客立即搬走;也不能因为租约存在,就认为卖方任何违约都无需负责。

先查租赁在交易前是否真实存在

应核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期、实际交付占有、租金和押金支付,以及有无补充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这要求结合真实租赁和占有情况审查,不是只要拿出一张日期较早的合同就当然成立。

有抵押、查封、司法处置或租赁真实性争议时,还涉及其他规则,不能机械套用一句“买卖不破租赁”。买方应依法核实,避免与卖方或租客合谋倒签、隐瞒文件。

卖方的交房承诺仍需单独履行

买卖合同若明确约定某日腾空交付,而卖方无法安排承租人合法搬离,可能构成对买方的违约。买方可以围绕继续履行、迟延责任或符合条件时解除等提出主张,具体要看合同目的、履行障碍及约定。

即使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空房,也不代表可以越过出租关系强行换锁、停水停电或搬走租客物品。卖方应依法处理租约;需要协商提前退租的,应明确补偿、押金返还和搬离时间,由有关当事人真实同意。

首付款后发现问题,先固定披露经过

保存房源页面、看房记录、中介和卖方关于“自住”“空置”“交房”的陈述,以及签约前是否见过租赁资料。已经明确披露带租约、买方仍接受的,与卖方隐瞒情况不同。中介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也应结合其掌握的信息审查。

将交房日期与贷款、过户和剩余付款节点排成时间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书面提出,研究合同约定的保护措施,不宜未经判断就直接停付全部款项,使自己另陷履约争议。

接受带租约交付时,交接不能只给钥匙

应明确后续租金归属、预收租金和押金移交、租客联系方式、维修责任以及通知方式。尤其卖方提前收取多年租金时,应查清金额和依据,避免过户后租客主张已经付清,而买方仍以为每月可以收租。

若自住时间无法等待,可在协商中约定可核实的腾房条件和违约处理,必要时评估解除路径。咨询律师应带上买卖合同、租约、付款流水及全部披露记录,先判断能向谁提出什么请求,再决定下一步交易安排。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